农民开展资金互助要学会用法律规避法律风险

2020-06-05 09:35

农民开展资金互助要学会用法律规避法律风险

——草根金融QQ论坛对陕西富平合作社非法吸储案例的讨论和反思

背景资料:

中广网西安4月26日消息(记者雷恺 通讯员闫永江 李长军)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幌子”,假借“股金”名义而变相吸纳群众存款达800多万元。2010年4月22日,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丁国成、罗中华、柯文功、王哲民依法批准逮捕。

2007年10月,家住西安市阎良区的农民丁国成聘用富平县农民罗中华和以前在该县信用联社干过代办员的柯文功以“富平瓜果蔬菜协会“的名义开始面向附近群众吸收存款并发放小额贷款。2008年10月,为提高“存款量”,丁国成利用自己的双重户籍,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注册成立了西安汇豪瓜果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富平分社,但一直未开展营业执照规定的技术信息咨询等业务,而是以罗中华为分社负责人,柯文功为会计,又吸收富平县下岗工人王哲民为出纳,在该县留古、张桥一带下设十三个代办点,自定存储与借贷利息,以“股金”的名义吸纳群众存款,发放小额贷款,至案发时共吸收群众存款 1000多笔共 800多万元,目前尚有600多笔400多万元未兑付,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秩序。

2010年5月9日晚,草根金融论坛的网友通过QQ群对陕西富平合作社非法吸储一事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反思。现整理出来,供大家分享,希望广大实践者吸取教训。

要学会用法律规避法律风险

【微微一笑】谁知道富平的具体地址?我想去彻底考察一下 【火焱】要有人组织我参加,出费用也行。

【土老帽】只要是符合中央政策,农民满意,政府抓人,那就只有靠记者事实求是的报道了。引起上级政府的关注。

【山东郭荣真】搞资金互助社的被抓了?具体情况我还不了解呢,上午就提这个事,也没了解清楚!

【微微一笑】是呀!会计,出纳,还有法人都进去了,会计出纳被取保了!我感觉专业合作社内搞资金互助,终究不是回事!

【山东郭荣真】是因为专业合作社搞资金互助业务吗?定的什么罪名?

【微微一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山东郭荣真】首先对同行有如此遭遇,表示同情。其次我认为这个事大家仔细分析一下,挺有借鉴意义的。

【土老帽】党中央明文规定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可以搞资金互助,2006年一号文件已明确规定鼓励农民搞资金互助。

【周子乔】是啊,怎么回事?

【山东郭荣真】只要是抓了,就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违规操作。

【微微一笑】党中央的明文规定,高不过刑法呀!也许我感觉当事人对刑法的规定也是知道的少。

【山东郭荣真】肯定有一方是对的,一方是错的!难道说你抓错了?所以说,政府抓人肯定是有证据的,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什么证据足以抓人。

【微微一笑】错的可能性不大,我感觉!关键是政府的态度,司法机关也怕政府呀!

【山东郭荣真】火焱,现在从事什么工作? 【火焱】想办合作社,无从下手,害怕! 【微微一笑】火焱,我也是啊! 【火焱】听了富平事,更害怕!

【姜柏林老师】各地搞资金的合作社要以陕西富平为警鉴,学会

用法律规避法律风险。

【微微一笑】富平肯定有原因,从他们说的来看,很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姜柏林老师说得好:要学会用法律规避法律风险!这是这件事情的最重要的意义

【石家庄--资金社】这叫法律合规风险! 【土老帽】要想改革必须有人做出牺牲! 【石家庄--资金社】趟出一条路!

资金互助是社内的信用合作,而非社会公众信用活动

【姜柏林老师】国家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资金互助法律界定总体还是清楚的,大家对照一下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区别。

【微微一笑】是,真的很有区别。

【袆凡】我在想,小岗村的18户农民承担了多大的风险,首先提出包产到户。他们是如何度过这个心理过程的?现在的合作社是否真的是生产力的必须,是否真的是国家支持呢?

【姜柏林老师】《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

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从上述法规看,资金互助与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之本质区别是内部成员信用与社会不特定信用。国家鼓励的资金互助是社内的信用合作,而非社会公众信用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袆凡】我也在想,有谁看过“平凡的世界”中孙少安与县革委会田福军的对话。少安说“希望不要瞎指挥农民种这个,种那个等等”,如果农民没有了土地的自主权,联合经营的诉求,那我们农民还有什么?从另一个角度说,一个一无所有的人还会怕什么?不管是对是错,都应找到最高的领导,错了我坐牢,对了我平反,但在现实情况下,合作社的发展应与79年的改革开放同语,都是摸着

石头过河,如此我想问,面对一个新事物,我们可不可以做实验田,可不可以允许失败?这应该是一个执政党的胸襟。

【姜柏林老师】[释义]:本罪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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