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
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
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略)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部损伤 头部浅表损伤S00
S00-S09
头部开放性
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
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颅底骨折S02.1 6个月 眼底骨折S02.3
3个月 颧骨和上颌
骨骨折
4个月 S02.4 牙折断S02.5
4个月 下颌骨骨折
S02.6
4个月
累及颅骨和
面骨多发性4个月 骨折S02.7
其它颅骨和
面骨骨折
6个月 S02.8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 颌关节脱位S03.0 扭伤S03
1个月
3个月
一度烧伤T21.1
4个月
1个月
鼻中隔软骨
2个月
脱位S03.1
牙脱位S03.2
4个月
颅神经损伤
视神经经和视路损伤S04.0 4个月
S04
动眼神经损
伤S04.1
6个月
滑车神经损
伤S04.2
6个月
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 展神经损伤
S04.4
6个月
面神经损伤
S04.5
6个月
听神经损伤
S04.6
6个月
副神经损伤
S04.7
6个月
其他颅神经
损伤S04.8
6个月
眼和眶损伤
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眼球和眶组
织轻度挫伤1个月 S05.1
眼撕裂伤和
破裂,伴有6个月 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
1个月
S05.2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
有眼内组织3个月 脱出或缺失S05.3
眼穿透性伤口,伴有或
不伴有异物6个月
S05.4
眼球穿透性
伤口,伴有6个月 异物S05.5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
有异物6个月
S05.6 眼撕脱伤S05.7
6个月 眼和眶的其
它损伤
3个月 S05.8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 硬膜外出血
S06.
6个月
创伤性硬膜
下出血
6个月 S06.
创伤性蛛网
膜下出血
3个月 S06.
其他颅内损
伤S06.
4个月
2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
期
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挤压
1个月
伤S07
头的部分创头的部分
6个月 伤性切断创伤
S08 S08.0 耳创伤性切
3个月
断S08.1
头部其他部
位的创伤性3个月 切断S08.2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
3个月
性切断S08.3
头部其他和头部血管未特指的损损伤1个月 伤S09 S09.0
头部肌肉和1个月 肌腱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