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2)

2020-06-05 11:04

(二) 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发包人;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承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出具审核报告。发包人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委托审核的还应并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承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与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四) 承包人应及时对审核报告进行确认。审核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明确的竣工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20天;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30天;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45天;5000万以上的,60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存在争议的,无争议部分价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先行支付,争议部分的竣工价款可以暂缓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

第二十五条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属于保修合同纠纷,发包人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审核程序办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审资料按财政部门规定编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向发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 发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财政部门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财政部门;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批复,并附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发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和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申报的结算数额被核减的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保密工程除外)竣工结算的审核金额与该项目的概算、预算、中标价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另行订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人员,应当具备工程造价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成果文件,应签字并加盖执

业或从业专用印章。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其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予备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久拖不结、情节严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发、承包双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责令改正,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按施工合同(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重大变更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查处;对以变更名义出版两套不同施工图纸规避主管部门监管的,要予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和中标价进行分析、对比;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和审核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意增减工程量清单、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

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自觉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应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按审计程序办理项目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送达本办法规定与工程价款相关文书的,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应当以签收或以回函的形式予以确认。受送达人不予确认的,送达人可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委托权限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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