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

2020-06-05 11:1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182号

发文日期:2004-07-2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欠税人进行约谈。各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要在2004年7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欠税人或稽查案件的欠税人分别进行一次集体税务约谈,讲明清缴欠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欠税人限期清缴欠税,一时无法清缴的,可分期清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今后各地要不定期对欠税人进行税务约谈。

二、对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出台之前,要按照下列要求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公告:

(一)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形成且超过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欠税(包括未按期缴纳的查补税款)在地税网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进行),必要时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二)50万元以下(指累计数,下同)的由县(市)税务局公告,50-100万元的由市局公告,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公告。

(三)在实施欠税公告前,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应发出《欠税事项告知书》(式样见附件一),事前告知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

缴欠税。

(四)各市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2001年5月1日以后形成的100万元以上需给予公告的欠税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二)上报省局征管处。

(五)欠税公告事项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

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形成的欠税,必须在8月20日前在报刊上进行一次公告。请各市局在2004年8月10日前将需要由省局公告的欠税户情况报送省局。

三、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各市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23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

四、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各市局要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2003]247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欠税人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二)欠税人报告间隔期如下:欠税10万元以下的2个月报告一次,逢双月的申报纳税期内报告,欠税10万元以上的每个月报告一次,每

月申报纳税期内报告(格式见附件四)。

(三)稽查案件的欠税由稽查执行部门负责跟踪管理,其他欠税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管理。

(四)对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的发票售量必须控制在半个月的用票量以内。

附件:1.××税务局(稽查局)欠税事项告知书

2.2001年5月1日以后形成的100万元以上需给予公告的欠税情况表

3.催缴税款通知书

4.关于填写《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欠税情况报告书》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税务局(稽查局)欠税事项告知书

×地税欠税告字【 】号

××(欠税人名称): 至 年 月 日止你(单位)累计欠税 元,其中:营业税 元,所得税 元, 税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确认情况书面回复我局,并请于 年 月 日前清缴完毕,否则将你单位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逾期不回复视同对所列欠税数额无异议。 附件二 2001年5月1日以后形成的100万元以上需给予公告的欠税情况表 ( 年 月) 单位: 元 欠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欠税总额 欠税合计 其中 年 月至 年 月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年 月至 年 月 企业所得税 备注 欠营税业合税 计 合计 填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欠税数额要分年度、分税种列明。 2.2004年8月第一次报送时表中的欠税数额为2001年5月1日之后至2004年4月30日止之前形成且至2004年7月31日前仍未清缴的税款数。如果上报后又在公告日期前清缴了税款的必须及时告知省局。 附件三 催缴税款通知书 税催字【 】号 ××(欠税人名称): 你(单位) 年 月(季) 日至 年 月(季) 日的应纳税款 元逾期仍未缴纳,至 年 月 日止你(单位)累计欠税余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限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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