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 道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办档[2002]8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
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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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
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 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 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 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 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 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赁证。 第四条 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习 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 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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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竣工文件管理
第六条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 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建设项目在招、投 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 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 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 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 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 的完整性。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 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 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 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 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 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 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组织人员 深入施工现场,对本管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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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 位编好竣工文件。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协议)在施工 中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 并按规定检查竣工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交其 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的各建设单位 ( 指挥部 ) ,应按照国家档案局、铁道部
档案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表 ( 附件8 ) ,便于对这些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及交接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完 整作为对施工单位末次验工计价的条件之一。竣工文件不齐全、 不完整,建设项目不能验收交接。
第三章 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 及移交,应做到布置施工任务与布置竣工文件编制、工程施工进 展与竣工文件形成积累、工程验收交接与竣工文件交接同步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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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接管单位档案部 门提出的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 作。施工单位的各单项工程负责人要按照各专业竣工文件编制内 容,随时做好图纸修改、资料收集和积累工作,注意收集施工中 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特殊地质、重点难点的科技攻关项目、 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以及工程隐蔽部位 的资料,并应根据变更设计的要求,及时修改施工图,填写工程 日志,做到准确、符合实际。
第十六条 各单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要将施工过程中形成 的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等原始记录,按工 程项目和内容分别放在乎时立卷盒内,以防文件材料的散失和损 坏。
第四章 竣工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第十七条 凡属铁路干线、支线、特大桥 ( 500米以上 ) 、 大桥 ( 100-500米 、长隧道 ( 3公里及其以上 ) 、枢纽、编组 站、口岸站、特等客站房、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水和 大型工厂工程的竣工文件均应进铁道部档案馆。其内容包括: 1.验收证书、建交表和工程技术总结。 2.竣工图。
(1)铁路干线和支线的平面图、纵断面图、平、纵断面缩 图、铁路用地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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