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法、学法、守法,争做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
——为野营拉练驻汤部队普及法律知识讲稿
汤阴县人民法院法官 薛志强
各位首长、同志们:
大家好!(起立,鞠躬,坐下)我叫薛志强,来自汤阴县人民法院。大家知道,汤阴是千年古县、历史名县,在这片热土上曾孕育了伟大的民族英雄——岳飞。在岳飞精忠报国思想的影响下,汤阴县的老百姓自古就有着优良的、厚重、朴实的爱军、支军、拥军思想和传统。在这样的社会氛围当中,汤阴县人民法院率先于1996年在全国法院系统成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实施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绿色通道等举措,并被社会各界誉为“汤阴经验”。受到了解放军总政治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和嘉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把“汤阴经验”在全国各级法院进行推广。作为汤阴县法院的一名法官,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个讲台为我们部队的官兵指战员作法律知识报告。有讲的不到之处还望各位首长和同志们予以指正。同时,通过这次报告会,希望我们彼此都能够有所提高,有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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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想谈谈为什么要信仰法、为什么要学法且如何守法的问题?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国家先后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等领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从砸烂公检法到今天的法官披上法袍审理各类案件,这可是一个不小的变化啊。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第一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发展战略作了精辟的阐述。在这样的推动力作用下,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据统计:自1979年起到2009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颁布实施了253件法律、10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许多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继修改和出台。《行政诉讼法》、《婚姻法》、《合同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今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出台不仅规范了我们老百姓的生活,而且深刻影响着我们老百姓的生活。举一个例子,1979年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被告人盗窃数额达2至4万元,且情节严重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现在适用的刑法规定: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判处死刑。记得1998年我大学毕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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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期间跟一位法官到看守所给一个1995年以前实施盗窃,后在逃1998年被抓获的被告人发判决书,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他的同案犯早在1996年就被枪决了,而因在逃,又赶上1997年刑法修正了盗窃罪的条款,其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当我问他对判决有无异议的时候,他满脸堆笑,“满意、满意,十分满意,没有意见”。当然,我表达的意思,并不是鼓励罪犯犯罪后逃跑就可以保住性命啊,我的意思是,法律的颁布与修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然,《刑法》中也有罪名修改前较轻,修改后较重的情况,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举例子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就是我们社会成员和谐生活的规矩。我们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也说过,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法治。就像世界杯足球赛,要有比赛的规则一样。如果大家都不听裁判的话,愿意怎么踢就怎么踢,甚至一生气还想踢裁判一脚,那恐怕就乱套了。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再健全、再完善的法也不会自己发挥作用,而是需要社会成员的信仰和认真遵守。现在法有了、规矩有了,有法可依了,那么作为法治社会中的一员,信法,守法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为“法律只有被信仰,它才能发挥其作用,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可不是我说的,这是马克思说的。可能有的同志喜欢抬杠,心里在想,你云里雾里说了这么多,我就不相信没有法我没法儿生活。因为本人按部就班,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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蹈矩,与世无争,超凡脱俗,根本用不着法,就不打算跟你们法院打交道。其实“法”是一个十分广义的概念,并不是只有犯罪、被判刑才会用到法。那么什么是法?法学家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听起来有些绕口,简而言之,法就是社会成员和谐生活的一种规则。它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条例,还包括地方较大市以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政府制定的规章。所以说上至国家的法律,下至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都叫作法。如河南省人大制定的《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也是法。举例来说: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要受到法的约束。一个人一出生首先需要办理出生证,准生证,要用到《计划生育条例》,落户口,要用到《户籍管理条例》,上小学、初中要用《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还要用到《民法》监护人制度,上完高中读大学了或者依法服兵役了,要受到《兵役法》、《刑法》等各类法的约束。当兵退役或大学毕业要结婚了,要用《婚姻法》。结婚了女方要求买房子、买车、买三金三银,要用到《物权法》。有同志说,光荣牺牲了,去见马克思了,这回用不着法了吧。非也,注销户口要用到《户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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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还得用到《殡葬条例》。留有遗产恐怕还要用到《继承法》,出过书,写过著作,还得用到《著作权法》,可见死亡证明也不是那么好开的。我有一个本家兄弟,1998年从沈阳当兵复原回家,现在自己开了一家小餐馆。有一次,我问他,经营的怎么样?他说,收入还行,弄个高工资,就是政府管理挺麻烦的。一个小餐馆儿,光各种证书申请办理了八个。国税、地税、工商、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建设、房产等等,平时隔三差五还有人口普查,计划生育检查等。当然这些现象说明政府机构庞杂,老百姓不容易接受,但另一方面来讲,这就是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说了这么多,我想表达的意思就是:“法”,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款、项”,而是实实在在就在我们的身边。并且,学法、知法、守法是每一个现代公民应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一件大事。有人把“懂外语、会电脑、能开车、知法律”这四条称为“进入二十一世纪的通行证”,也是新一代青年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话说回来,守法与犯法之间只在一线之隔,在特定的情况下,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运用法律常识去指导自己的言行,往往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我们对法律一无所知,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很可能会犯错误,吃亏上当,甚至做出违法犯罪的事。俗话说,无知者无畏。从彰显个性独立的角度来看,这个观点帅呆了、酷毙了。但是站在法律的层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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