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2020-06-05 11:47

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务部 2013-1-2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 5 第三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 5 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 7 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 7 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 8 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 8 第八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

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 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

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的公司形象,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

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做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3.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有权对子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团法务部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对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享有调查权和知情权,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等相关材料;

2.按要求公司各运营部门需要收集和提供的涉及采购、生产、销售、人事、技术以及财务等相关材料;

3.其他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处理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 起因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

起因部门是指产生法律事务的业务部门。法律事务处理工作,起因部门负责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起因部门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部门,起因部门负责人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起因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有义务根据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如实收集、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原始材料和相关依据,按照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调取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原始证据和材料,及时向法律事务承办人员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起因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集团法务部。如需要集团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起因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将根据起因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合理的期间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集团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集团法务部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律事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起因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决定是否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参与。

第九条 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应由集团法务部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集团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集团法务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并将方案交由其他法律事务人员核查后实施。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 如需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子公司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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