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 ) 41.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志位置的附近做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 ) 42.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 ) 4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 ) 45.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 ) 46.保密期限需要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 ) 47. 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 ) 49.已降密的事项仍然不可以随意公开。 50.企业的技术成果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在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解密和对外提供。 ( )
51.各级机关和涉密单位编发的内部工作简报不一定都定为国家秘密。 52.密级的变更包括降低或者提高密级等级。 ( ) 53.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编排序号。 ( ) 54.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委托保密工作机构定点的单位制作。 ( )
56.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57.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密封包装,装涉密载体的信封或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文件单位名称。 ( ) 58.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渠道传递。 ( )
60.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际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 )
61.记录涉密内容应当使用保密本。 ( ) 62.单位收到绝密级载体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
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 ) 65.阅读、承办、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 ) 70.个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交本单位文秘部门登记、管理。 ( ) 71.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应当随时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 ( ) 72.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申明。 ( ) 73.不准在普通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 ( ) 75.不得使用普通手机短信传送国家秘密信息。 ( ) 76.不得将普通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 ( ) 77.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普通手机。 ( )
78.个人因公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 79.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不得进入购物、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 ( ) 81.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82.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有
专人管理。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放置在密码文件柜中保存。 83.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 ) 86.未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严禁公开报道尚属国家秘密的武器装备技术性能指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产量、发展规划等涉密内容。 ( ) 87.机关、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 ) 88.销毁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碎纸厂销毁,并由销毁单位两人以上押运、监销。 ( ) 89.U盘上的涉密信息,只要执行了删除程序就不可恢复了。( ) 90.涉密载体不得作为废品出售。 ( ) 91.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 ) 92.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要点的内容进行登记,各环节的交接应当登记签收。 ( )
9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机关、单位确定,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 ( )
9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95.涉密场所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的应当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测。 96.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普通电话,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 ( ) 98.涉密电子文档应当标注密级标志,密级标志不能与正文分离。
99.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100.不得使用未采取密码保护的通信系统传输涉密信息。 ( ) 101.不得将自己使用和保管的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擅自交给他人使用。 ( ) 105.电磁信号泄漏泄密的方式主要是辐射和传导两种方式。( ) 106.涉密存储介质经文件删除并格式化处理后,认不得作为非密介质使用。 ( ) 107.利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远程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用密
码保护措施,禁止密明混用。 ( ) 109.涉密信息使用的加密措施须经过国家密码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所保护的信息密级相符合。 ( ) 110.绝密级信息必须加密存储。 ( ) 111.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 ( ) 112.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 ) 113.无线联网功能硬件模块无法拆除的计算机禁止作为涉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服务器、用户终端使用。 ( ) 114.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 ( ) 115.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未经国家指定的专业销密点销密,不得自行淘汰处理。 ( ) 116.在涉密场所使用的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网络连接的计算机不得安装视频、音频等输入装置。 ( ) 117.不得在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 118.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络或者其他公共网络连接。 120.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网络主页、电子公告栏、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张贴、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122.涉密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 ) 125.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 126.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凡涉及国际秘密的资料为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 ) 128.对外公开宣传报道时,单位代号、真实名称、掩护名称不得同时使用。 ( ) 129.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特殊情况需要涉及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