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 图文(3)

2020-06-05 11:59

装置停工大检修以外的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总期限不超过一天(24小时),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总期限不超过3天(72小时),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时后总期限不超过7天(168小时)。动火作业许可证总期限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总期限。是否延时由工艺员(安全员)在作业开始前与相关人员沟通后确定并填写。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人在作业开始前分别在延时项签字,延时班班长、属地单位监护人与当班相关人员交接后在延时项签字。

4.7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关闭、取消程序。

4.7.l 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预约,白班工作时间以外和节假日动火必须经属地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4.7.2 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方联系,相关方在了解该动火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对本单位的影响后,与属地单位共同采取安全措施,相关方安排人员对此动火项目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业务负责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项确认人项签字。

4.7.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申请。

4.7.4 属地单位负责人组织工艺员(安全员)、生产副主任(科长)、安全监督(安全科)、当班班长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双方监护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项。工艺员(安全员)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特殊甲类动火生产技术处处长、机动设备处处长、安全环保处处长参与制定、落实及检查综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且在动火许可证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4.7.5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落实。

4.7.6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分析,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确认检测合格后签字。

4.7.7 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在相应项目内签字,批准人最后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4.7.8 属地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上级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4.7.9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取消作业的要求,属地单位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或授权人)和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许可证取消的原因,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填写原因并通知相关方。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7.9.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7.9.2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7.9.3 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7.9.4.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4.7.9.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7.9.6 事故状态下。

4.7.10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选择填写关闭类型和动火结束时间,并与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人(或授权人)分别填写关闭时间,签字后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4.8 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管理与存档 4.8.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动火作业结束后,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用火管理组存档;二、三级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存档。

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一级、特级动火作业结束后属地单位存档)。 第三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4.8.2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4.8.3 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4.9 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

4.9.1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至少配备8公斤干粉灭火器2具(属地单位和施工单

位各配置一具),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方可动火。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9.2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物料来源,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签(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9.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分析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9.4 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检测仪对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4.9.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4.9.6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

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进入受限空间内动火,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指标达到许可作业浓度要求外,氧气浓度应保持在19.5%—23.5%(V/V)。

4.9.7 色谱法气体采样分析由质检部负责。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时,属地单位要给予配合,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生产副主任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特殊动火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其它动火保留8小时。大气环境气体分析检测可使用便携式检测仪,由属地车间安排人员检测。 4.9.8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9.9 分析合格(色谱法气体采样分析以质检部报出结果时间计算)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4.9.10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检测时,应随时进行分析检测。三级动火每天首次工作前分析检测一次,作业中如果周围有可燃气泄漏,应立即停止动火并切断火源。

4.9.11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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