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3)

2020-06-05 12:01

资格刑,即剥夺犯罪者的任官资格,爵位以及某种政治上的资格的处罚方法。主要有废、籍、没、除官爵、削爵等。废,即是废除犯罪者任官资格永不叙用;籍,即将犯罪者一门籍没为奴隶;徒,就是将犯罪者家资没收于官,人口迁徙。

2、试述秦代强化吏治的主要措施

答:秦代强化吏治的主要措施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要求。一是用“能”作为考察官吏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讲即要求为官者做到“五善”,也就是指“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二是对任官资格作了种种限制,如要求官吏必须年满三十,明法,不得任用被撤职或是有犯罪记录的人,官吏升迁后不能任用旧部署为下属等;三是规定“保任连坐”制度,即规定任用官吏必须有现任官吏保荐,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不胜任和犯罪要负一定责任,以防止官吏的营私舞弊和官吏质量。

其次是对官吏进行考核奖惩。考核方式包括了平时的考课和每年的“上计”。例如平时的考察,如正月大考查,就要对成绩优秀的官吏要奖以酒肉,对成绩低劣的官吏要进行训诫,即“谇”;而每年还有“上计”,具体是指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中央有关部门根据改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并给予奖惩。

再次是对官吏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严重违法失职进行刑事处罚。秦代对官吏的职务犯罪规定从传世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到主要有不直、失刑、纵囚、不胜任、不廉、吏见之不举等,对官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枉法裁判、过失裁判、不能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发现犯罪而不惩罚、知道有人犯罪而不纠举等等渎职犯罪都做了详细规定并予以相应惩罚。

3、试述秦律维护皇权的主要规定

答:秦律维护皇权的规定主要:一、谋反罪,即阴谋政变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现有政权的行为,除参与者都要被处以死刑外,还往往要株连家族或邻里,是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二、不道罪,即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属于政治性犯罪。三、不忠罪,即对皇帝不忠心。四、不行君令罪,这主要是针对官吏而言,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犯令”、“废令”,即“令曰勿为而为之,令曰为之而弗为”的行为,如犯此罪官吏要被免职或调任其他工作,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是“伪听命书而弗行”,就对命令阳奉阴违,也要追究官吏的责任。五、妖言诽谤罪,诽谤就是对皇帝和朝政进行批评指责,妖言则是以自然界的特别现象制造奇谈怪论,惑乱人心。六、泄漏皇帝行止罪,即透露了皇帝的住所或行动,也要进行严厉的刑事制裁。

4、简述秦律有关思想言辞犯罪的主要规定

答:秦律对思想言辞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罪,偶语诗书即聚众谈论古代经典的行为,以古非今即是以古代的事例为标注来议论当代皇帝和政治方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要被处以非常严厉的刑事制裁。二、妄言罪,即煽动反对、推翻秦始皇或秦王朝政权的言论,对这种犯罪秦律规定要族诛。三、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这种不该说的话当然是对统治者不利或是统治者不爱听的话,为统治者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便利;四、投书罪,即投匿名信,如秦律载:“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赏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

5、试析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秦朝法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秦统治者为了使人们从生产到生活各方面一切“皆有法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秦律中各部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体系,如关于手工业的法律就有《工律》《工人律》《均工律》,这三部法律之间不知是何关系,且三者可以合并到一起,这样不仅使法律更为简明,而且也能避免相互之间的矛盾。

秦律的条文也极为细密,如《牛羊课》规定,饲养10头成年母牛如果有6头未生小牛或者饲养10头成年母羊有4头未生小羊的,饲养员要被处以罚一盾的处罚。秦律在概括性和法典化程度上都很低,这与立法和编撰法典的经验还不多,以及秦律是从商鞅变法以来陆续制定都有极大的关系。

另外,秦统治者很重视对法律的律意解释和适用的指导,如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就是秦官方对法律的正式有效解释和批示,说明以法律解释为主的律学研究在秦代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秦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就有八种,而每种又可以分为几等或不同的执行方法。而且在处刑上往往还几种刑罚并处;另外秦律还大量适用死刑,且执行方式残酷,加上秦律的繁密,秦人动辄就触犯了刑律,所以秦的犯罪特别多。

秦律刑罚残酷,究其原因,一是秦王朝刚从奴隶社会演变而来,必然会保留一些奴隶社会的残余;二是受法家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三则与秦王朝面临的地主阶级与奴隶主旧贵族的矛盾、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秦国贵族与六国贵族的矛盾等众多矛盾相关,这些矛盾都非常尖锐,因此,秦统治者不得不用严刑予以镇压。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秦律规定为追求案件真实情况,必须进行反复询问、诘问,只有在询问、诘问仍不能得到真实情况的时候才能进行刑讯,而且尽管秦律规定可以刑讯,但是却不提倡刑讯,认为通过刑讯、笞掠得到证言是属于下策;另外,在司法中,秦律要求重视现场勘验何法医检查的

结论及其他证据的作用,《封诊式》中就有大量的记载,说明秦的法医检验水平已经达到相当水平,检验制度也初步形成了。

6、秦律如何调整封建经济关系

答:秦律调整经济关系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首先是对户籍的管理,因为户籍关系到国家的赋税和徭役,进而会影响经济关系,所以秦律对户籍有严格的规定。对严重违反国家户籍管理的行为主要有匿户(不到官府登记的行为)、弗傅(满十七岁不登记成为成年户籍的行为)、匿田(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租隐瞒不报的行为)、逋事(接到官府征发服徭役的命令却逃走不报到的行为)、乏徭(到达服役地点又逃跑的行为)、乏弗行(不服徭役)、失期(服役者不能按时到达制定地点或者不能按时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不遗程败程租(田租缴纳不足额或者缴租质量达不到要求)等罪名。

其次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保护,秦律规定了“盗徙封”之罪,即私自移动田界、侵占田间沟埂及铲平田畴等行为要分别处以罚金或耻辱刑,伪造房屋和土地证书要按照“盗”罪处理。

再次是对货币金融等进行管理,秦代非常重视对货币的管理,其货币分为钱、金、布三种,不合格的钱币不允许流通,同时严厉打击伪造货币、私造货币的行为。

7、试析秦律的时代特点

答:秦律的时代特点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看:

法令统一,决于君主。秦王朝是在消灭六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过了战国时代血腥的征伐和战争,所以当秦国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有组织且能有效管理的王朝的时候,必须要求有与统一的帝国相适应的法律进行控制。全国地域得到统一后,秦进一步统一了包括度量衡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法律当然也是其中之一。其中最主要的两个工作就是一方面将秦国以前的法律推行到其控制的统一的地域中,另一方面就是对秦国旧有法律进行整理和修订,从这两个方面实现对全国法制的统一。当然,在法制统一的过程中,秦始皇牢牢掌握着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无论行政或是法律上的问题,最终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君主手中。

法网严密,重刑轻罪。秦王朝是在结束战国纷繁的战事基础上建立的,法家思想和商鞅的变法对秦的崛起和统一有深刻的影响,所以统一后的秦王朝继续实行了法家的政策、思想,对社会进行严密的控制,法家“重刑轻罪”、“事皆决于法”的思想贯穿于秦律中。在有统一法律、法令的基础上要求大至国家活动,小至个人言行、穿着都要以法律规定办理,一切活动都要有法定模式,另外对犯罪行为(特别是危害皇权和政权统一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甚至是残酷的打击,即“以刑去刑”,“轻罪重罚”,用统一的、严厉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对社会进行控制。

刑惩残酷、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秦王朝是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处于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阶段,所以法律中的刑罚手段和执行方式多有沿习奴隶时代的特点,即肉刑处罚多,刑罚执行手段残酷、威慑恐吓作用强的特点。另外由于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处于逐步巩固和发展的时期,法律对封建制经济的规范和力度也还不多,尽管法律有经济、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调整对象,但主要还是以刑事法律调整为主,手段也重要采用刑罚惩罚为主。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关键词解释

约法三章:这是刘邦率军破秦入关至初,为争取民心,以废除秦朝苛繁严法为号召,与关中

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与秦的法律相比,的确大大地简省了,使得“兆民大悦”,是两汉的立法开端。

九 章 律: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朝统治者意识到汉初的“约

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国,因此,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这部法典即是著名的《九章律》。《九章律》参照、借鉴了李悝的《法经》和秦律,并在它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和扩充。《九章律》在继承《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是汉代的基本律典,汉代法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对后世王朝也影响巨大。

傍 章 律:《傍章律》是叔孙通受汉高祖刘邦的命令制定的,是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

而制定的十八篇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因为其“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称为《傍章》。

二年律令:《二年律令》是刘邦去世不久的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通行的律令,共二十

八种,《二年律令》是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的竹简自名,包括二十七篇律合一篇令,分别是《盗律》《贼律》《具律》《告律》《亡律》《捕律》《收律》《襍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復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关令》。与《秦律》相比,相同的有《置吏律》《田律》《效律》《金布律》,相似的有《爵律》《关律》,清晰地反映了法律领域汉承秦制的轨迹,也有未见于《秦律》的新律,如《均输律》《告律》《钱律》等,清晰地说明了汉律的发展和更新。

决 事 比:又称“比”,“已行故事曰比”,因此,“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

刑根据的典型案例,也就是判例。“决事比”源于秦代的“廷行事”,其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特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而来;二是由官府汇编整理的判例集或含有案例的召令册而来。汉代“比”的数量很多,由于其形式灵活,又能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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