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及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2020-06-0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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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作者:王祥修

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14年第05期

摘 要: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些制度启示我们:在我国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必须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必须推进为政府首长设立专职首席法律顾问,必须聘用大量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已对公职律师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尽管对这种探索还存在争议,但是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法律专家协助已是一种不争的事实,其中社会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的最佳人选。 关键词: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首席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5-0086-0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律顾问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与维护政府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全面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外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中,都拥有相当数量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这些政府律师,在各个领域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在内涵上不尽相同,在职能上尚存差异,但从最终效果上来看,这些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都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首先体现在为美国联邦总统和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工作的政府律师。在美国,政府律师职能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大家知道,美国联邦政府在建立之初,其部门组成中并没有设司法部这样一个专司司法行政职能的部门。1789年,美国总统出于工作需要,专门设置了Attorney General这个职位。我国习惯上将Attorney General翻译为司法部长或者总检察长。设立之初的Attorney General职位只有一个人,在联邦政府部门中的地位比较低。Attorney General的职责是负责处理与联邦政府有关的诉讼,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犯罪指控,应美国总统和联邦政府部门首长的要求就有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1870年,美国国内战争结束之后,因战争等因素的影响,在美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到美国联邦政府的诉讼开始大量增加。联邦政府因自身无法应付,便聘用了大量的私人律师来处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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