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

2020-06-07 12:08

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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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动物、文物、古建筑、古树以数量进行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整体入账。

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凭此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各单位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登记固定资产账,待房屋产权登记证办理完毕后,凭产权证调整差价。

第十五条 其他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价值入账。

第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市公园管理中心,经审批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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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单位等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入、调入、自制、自建、改扩建、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1.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2.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固定资产购置,按市财政局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执行。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相关规定。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核算。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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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学配置,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建立不同单位以及本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在质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条 各单位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拟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园管理中心审核。

(二)市公园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能够自行调剂的按照需求予以调配,不能调剂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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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交接,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章 文物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文物保护的各项具体管理细则和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文物的总账、分类账,并编目造卡,定期核对。

第二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藏品档案,设立专门的保管部门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文物库房及保管设备要符合保护文物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合理利用文物应在不改变原状、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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