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新农合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以下简称新农合档案)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新农合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提供服务,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合档案是指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新农合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归档的新农合文件应做到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准确、规格统一、字迹工整,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列入“永久”、“30年”保管的新农合文件不得使用纯蓝墨水笔、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第五条 新农合档案原则上分为文书类、业务类、会计(基金会计)类、特殊载体四类。
第六条 新农合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和“3年”。
第七条 满足档案安全保管基本要求,存放新农合档案柜架、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放水、防鼠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磁等防护措施,定期检查,确保新农合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新农合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分管部门领导的监督下办妥档案交接手续后再调离。
第九条 对新农合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新农合档案管理工作中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