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宏观审慎管理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
(一)宏观审慎管理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从宏观层面和传导机制方面可以看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之间协调的重要性,但究竟两者之间要如何协调呢?这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完善以前的货币政策框架,引入宏观审慎的视角。具体而言,货币政策的价格稳定目标不应局限于中短期稳定,也不应局限于消费价格指数,而应该以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持续的价格稳定为目标,应该关注更长期的价格稳定,关注金融体系失衡。在这个前提下,需要时,可能要在短期通胀压力不大的情况下,主动预先采取收紧措施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进一步积累,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在泡沫破灭后,事后进行处置,或者是建立货币政策的适当干预机制,当金融失衡在正常范围内时,货币政策主要仍旧集中于价格稳定和经济增长,超出范围后,就对金融失衡做出反应(即配合实施逆周期的货币政策)。
二是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过程中,对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也应予以足够关注。具体而言,逆周期宏观审慎政策的实施一定要考虑信贷周期领先于实体经济周期。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期,不能在实体经济没有明显复苏的情况下,根据前期的信贷增加而过早地采取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贷款价值比等监管政策,造成“宽货币、紧信贷、低增长甚至负增长”的局面。可行的办法是,按照上述适当干预的原则建立一种机制,即在经济上行和繁荣期,需要货币政策更加关注金融失衡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更加主动地与宏观审慎政策配合,在经济下行和萧条期,需要宏观审慎管理更加关注实体经济增长,更加主动地与货币政策配合。 (二)宏观审慎管理与财政政策的协调
在现有的讨论中,对于宏观审慎管理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涉及不多。但政府财政政策的稳健同样是金融稳健的必要条件,所以这两者之间的协调也非常重要。在协调宏观审慎管理与财政政策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财政政策也应该引入宏观审慎的视角。特别是在政府债务和财政赤字管理方面,必须用更加长远的观点看待政府债务的积累,充分认识到过高负债率对金融稳定带来的影响,解决好政府任期有限与政府债务长期甚至无限的矛盾。
二是在评估时,对于各种形式的隐性政府债务予以充分重视,合理全面掌握政府债务的总体情况和趋势。
三是对于银行持有的不同层级政府和公共部门债权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以在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适当区分,更加准确反映风险水平,更加有针对性地实施审慎监管。例如将中央、省及以下政府区分开来,将政府发行的可流动性债券和公共部门从银行获得的信贷区分开来等等。
四是继续按照上述适当干预的原则建立一种机制,即在经济上行和繁荣期,需要财政政策更加关注金融失衡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更加主动地与宏观审慎政策配合,在经济下行和萧条期,需要宏观审慎管理更加关注实体经济增长,更加主动地与财政政策配合。
五是在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理方面,政府充分利用宏观审慎管理的成果,及时果断地进行救助和处置,防止问题蔓延。例如,对于已经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的银行,可预先安排、设计相应的救助措施,对于问题机构的救助可以参照系统重要性水平进行等等。
六、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在其他国家的应用和面临的挑战
(一)宏观审慎政策在西方各国的实践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英国和欧盟等受危机影响最深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
案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恢复中央银行的监管权限,改变以往仅从微观层面关注个体金融机构风险的做法。
1、美国赋予联邦储备银行全面监管的权限
基于对金融危机及其危害的认识,2010年7月15日,奥巴马政府的《金融改革法案》签署生效。该法案强调了对大型金融集团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提议将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赋予美联储。扩权后的美联储将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也从商业银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对冲基金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尤其对那些一旦倒闭便可能构成系统性风险、给整个经济造成损害的大型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进行监管。此外,美联储还有权对重要的支付清算体系进行监管,有权直接从被监管机构获取信息,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将最后贷款人职能运用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2、英国恢复中央银行的监管权
英国从1998年开始由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局(FSA)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本次危机表明,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彻底分离的制度不利于系统性风险的识别、防范与危机的有效处置。2009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金融市场改革》白皮书,重申英格兰银行(BOE)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法定目标,并赋予其具体的监管工具,包括:对重要的支付系统进行监管、负责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对大型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在特别处置机制中作为领导者处理银行破产问题等。改革的目的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央银行面临的以下状况:负责金融系统稳定,但却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任何金融机构没有监管和检查权:扮演最后贷款人角色,但并不是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者。由于FSA也将获得更大的监管权,BOE与FSA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如何有效合作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3、日本提出不同视角的宏观审慎管理思想
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 日本国会于2010年5月通过《金融商品交易修正案》,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日本央行行长白川方明提出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同等重要的见解,并提出了不同视角下的宏观审慎管理。其一是跨行业维度(即截面维度),即要考虑不同机构间相互影响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监管、改进对交易对手的风险计量和控制等来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其二是跨时间维度(即时间维度),即要重视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防范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就政策方向而言,就是要进行逆风向调节,即在经济衰退、银行资产收缩的阶段降低拨备和资本要求,以缓解信贷紧缩、平滑经济波动:在经济快速增长、银行资产扩张过快的阶段增加拨备和资本要求, 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金融持续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4、欧盟推进金融监管一体化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欧洲的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均遭受重创,金融危机的冲击促使欧盟加强了对金融监管制度的反思和改革。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是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该方案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分别负责欧盟的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前者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并评估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风险,将金融体系的稳定作为一个最高的整体性目标(即宏观审慎管理).提供和建立必要的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并向欧盟及各成员国提供必要的政策建议以应对金融风险:后者负责对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微观审慎监管),该系统由各成员国的监管部门以及三个新升级组建的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监管局(ESMA) 和欧洲保险监管局(EIOPA)组成,形成国家问金融监管的协同工作网。为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改革,欧盟还通过了一系列提案。在国际金融合作方面,2007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九项原则.在2008年6月,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
财政部联合又签订了关于危机管理和处置合作备忘录,明确强调了各成员国之间需要金融监管合作。
(二) 宏观审慎政策面临的挑战
1、宏观审慎政策的实行可能会产生较高成本
无论是增加额外资本要求,还是征税或交纳保险费,都会增加银行的成本,削弱其竞争力,对银行业的经营产生深远影响。考虑到各国经济复苏的基础仍然薄弱,严格的监管要求可能会阻碍私人部门活动的恢复,抵消刺激政策的效果,延缓全球经济复苏的步伐。如何减小宏观审慎政策的代价,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一条思路是采取灵活的指导性目标,代替硬性要求,当银行净值和流动性低于目标值时,可以采取一项程度依次递增的惩罚措施(如限制分红和高管薪酬)来引导目标要求(Milne,2010)。另一条思路认为,一味地提高资本要求并不能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应该让风险承担与风险管理能力有一个最佳匹配,监管者的任务就是让最有能力吸收某类风险的金融机构持有这种风险(Persaud,2009)。 2、宏观审慎政策仍然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障碍
首先,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的机制,以及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作用机制过于复杂,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计量具有很大挑战性,数据也难以获得。因此,如何设定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即反周期超额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尚无一致结论。其次,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的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加大了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实施难度。目前,估计系统性风险贡献的方法大都基于市场数据,这些数据本身就具有亲周期的缺陷。市场价格更像是金融危机的寒暑表(thermometer),而不是提供未来信号的晴雨表(barometer)。因此,在解决空间维度问题的同时,又会带来时间维度的亲周期问题。最后,不确定性增加了校准的难度。相关性是衡量系统重要性的主要指标,但却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一家金融机构很有可能在繁荣期是不重要的,而在萧条期却变为系统重要的。同时,一家系统重要性机构可能在繁荣期产生负外部性,而在萧条期作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产生正外部性,校准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3、统筹协调增加了实行宏观审慎政策的难度
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而宏观审慎管理的目标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两者存在一定的冲突。尤其是在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承担着更多的存款人保护职能,协调与宏观审慎目标的关系更为重要。如果两项监管权力分属于不同部门,则还需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单靠金融监管政策并不足以解决复杂的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还应包含宏观经济政策等。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应该是抑制信贷总量的过快增长和管理流动性,维持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降低市场失衡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宏观审慎政策的实行涉及众多部门,如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会计准则制定者和税收部门等。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目标。如何协调这些部门的职责分配,是否需要构建一个跨部门的协调组织,都是宏观审慎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4、宏观审慎政策对监管当局的分析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反周期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当局对经济周期和系统性风险累积的判断,需要建立起反映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先导性指标。但在这些宏观审慎指标中,很难将经济失衡和过度增长与基本面驱动的长期趋势区分开来。还需借助金融周期指标,准确判断缓冲从积累到释放的政策机制转换触发点。如果监管者不能准确识别金融风险的积累,就无法有效地逆风行事。相比之下,按规则行事优于相机抉择。Bank of England(2009)主张,采用有限的相机抉择。Borio(2009)认为,宏观审慎政策的实施应更多地依赖内嵌的自动稳定器(built-in automatic stabilizers),如贯穿经济周期始终的保证金要求和基于押品价值的最高LTV比例。CGFS(2010)认为,按规则行事更加透明并具有可预测性。但由于规则本身的设计缺陷,需要有监管当局的相机抉择作为补充(Landau,2009)。而且,在没有有效的规则之前,只
能依靠监管当局对系统性风险的主观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的经验和智慧。 5、监管套利可能会影响宏观审慎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国内部,加强对某一部门的监管有可能导致其他部门的过热,针对某一领域的措施可能导致另一领域的失衡。因此,要扩大监管的覆盖范围,限制金融体系内不同部门间审慎性标准的差异,避免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间的监管套利。国际之间,不同国家金融周期的不同步,可能导致监管标准的宽严不一,从而影响跨境竞争的公平性。跨境金融活动也会削弱宏观审慎政策的效果,如他国没有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可能积累本国的系统性危机。因此,要加强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监管协作,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缩小跨国监管套利的空间。
七、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我国的进展和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宏观审慎管理的初步实践及效果
我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建立主要是在本轮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始的。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首次提出“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指明央行下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思路之一就是总结国际金融危机教训,逐步建立起宏观审慎管理的制度并纳入宏观政策调控政策框架;《201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对宏观审慎管理进行了专门解析,并指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将主要从系统性角度防范金融风险,而中央银行将充当更重要的角色。在2010年l0月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建议》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了“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等具体要求。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对我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具体指标给出了定量的具体要求。
2011年,央行通过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把货币信贷和流动性管理的总量调节与强化宏观审慎政策结合起来,既重视利率等价格型指标变化,也重视货币信贷增长状况,并运用信贷政策、差别准备金、调整按揭成数等手段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注重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风险提示,有效地促进了货币信贷平稳增长,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稳健性。
2011年前三季度,面对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加大的形势,央行围绕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这一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先后6次上调存准率共3个百分点,3次上调基准利率共0.75个百分点,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引导货币信贷增长平稳回调,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进入10月份以后,针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继续蔓延、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价格涨幅逐步回落等形势变化,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暂停发行三年期央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调整优化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参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农”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信贷支持。中国所实行的数量型和价格型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模式,中央银行既重视利率等价格型指针变化,也重视货币信贷增长状况,并运用信贷政策、差别准备金、调整按揭成数等手段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注重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风险提示,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我国进一步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政策建议
1、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实行需要构建有效的监管框架,这是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美国授权美联储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创建一个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OC),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风险;英国赋予英格兰银行更大的权力,承担防止系统性风险以及对英国金融业日常监管等职责;欧盟提
议,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负责欧盟整个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管理。我国应尽快在“一行三会”的金融宏观管理体制基础上,着手构建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明确承担系统性风险监管主要职责的机构,界定该框架下各监管部门的宏观审慎职能分工,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机制。 2、建立宏观审慎监测指标体系
宏观审慎监测指标体系是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监管部门要建立危机预警指标体系(EWI),从中提炼出具有代表性的指标,预测金融失衡和系统性风险的累积程度,据此实施反周期监管。由于金融体系各部门发展不均衡,还可建立部门层面的监测指标。还需要设计金融稳定指标(FSI),以评估金融不稳定和系统性风险的当前水平。同时,要着手建立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指标,识别具有系统重要的金融机构,根据系统性风险贡献,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
3、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
系统性风险理论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了依据。与微观审慎监管自下而上的方式不同,宏观审慎管理通常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需要监管当局对系统性风险及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边际贡献进行评价。因此,监管部门要紧密跟踪系统性风险的最新研究进展,收集和积累基础性数据,深入研究我国的系统性风险的形成机理和度量方法,建立系统性风险度量模型,捕捉整个金融体系损失分布的尾部特征,并据此制定相应的量化监管政策。 4、研究开发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
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已经认识到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性,开始尝试性地采用动态拨备金、动态资本实行反周期监管。2009年,银监会将拨备覆盖率从100%分阶段提高到150%,针对银行信贷增长过快的情况,在8%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要求对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分别增加2%和3%的逆周期资本。监管部门要参照理论界提出的政策建议,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反周期监管政策和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政策,校准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开发适用于我国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丰富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
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不同管理水平、不同经营特点,我国可以尝试考虑实施差别利率政策,作为调控工具的进一步充实与提高,有效推动逆周期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尽快建立与完善。 5、注意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
宏观审慎管理运用整体观(holistic)的方法论,注重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相互作用。在实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注意与微观审慎政策、货币政策、会计准则等的有效对接,避免互相掣肘。宏观审慎政策的实施还要重视国际间的合作,以及金融体系内各部门协调一致,缩小监管套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