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和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开展2011年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2012年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工作以选派中青年校长和教师任职和任教为基本形式,以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为扶持重点,以帮助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校长、教师双向交流和结对帮扶等方式,建立有序交流、合理配置、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中小学校长及教师交流机制,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组织领导
#镇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交流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中心学校,具体负责交流工作日常事务。
三、时间安排
校长交流每三年安排一期,第一期2011年9月开始,到2014年8月结束。教师交流每年安排一期,各学校要在2011年8月25日前将选定的镇级交流人员情况报中心学校交流办,9月初,中心学校交流人员要全部到对口的学校任职、任教。
四、交流人员选派及交流去向 (一)交流人员选派范围
交流人员:镇内学校没有农村学校任教工作经历的优秀教师中选定,农村交流人员:区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学科带头人优先;校长从中小学校长和学校副校长、优秀中层干部中选派。
(二)交流人员基本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 工作态度认真,教学治学严谨,尊重教育规律,能够充分理解和尊重学生;
3.教师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校长有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较高的治校办学水平,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和校长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或治校办学水平;
4.参加挂职交流的校长须任现职2年以上; 5.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交流人员去向
中心学校下派交流人员安排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区级下派交流人员安排在对应的学校任职任教,具体的交流学校和交流人员去向待交流学校和交流人员确定后另行安排。交流任职的校长现任职务不变,由派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任命临时职务,交流期满即行免除。
(四)交流人员名额分配
2012年选派交流人员60名,其中,下派和上派教师各30名,下派和上派校长各2名。
五、交流人员管理及待遇
1.交流人员实行派入学校和派出学校双重管理,以派入学校管理为主。派入学校负责交流教师的思想教育、党团活动、教育教学安排、日常管理和学年度考核;派出学校负责定期走访,与对口学校一起做好交流教师的管理工作。交流人员交流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2.交流人员交流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关系不变,享受派出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及各项福利待遇。 3.中心学校交流人员的考核由中心学校统一组织安排,派入学校根据交流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按照《#镇年度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