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担保法体系的完善与更改
我将本次西宁培训所获得的知识并结合我的心得,向大家作以汇报或者说转培训,考虑到大家都是专业律师,担保法体系的基本理论将不再阐述,如有讲不正确或不恰当的地方,请大家指出。
为什么称担保法体系――――部门法意义的担保法 本次物权法对担保法体系的冲击或超越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及登记与担保权设立的关系
增加: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浮动抵押,动产)
3)、基金份额可以抵押
4)、应收账款质押(含公路、桥梁、渡口收费权、大学后勤设施的收费权,
但实际操作需要按部位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来进行操作)
《海商法》第13条、《航空法》第16条均规定船舶、航空器为对抗要件,
物权法规定正在建的船舶、航空器也为对抗要件
结论:有形物:能动的办理登记为对抗要件,不能动的(土地使用权视为不
能动的)办理登记为生效(设立要件)
无形权利:办理登记为生效(设立)要件
附带说明:无形权利的质押登记机关“在那初始登记,在哪质押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
二、增加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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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经济: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不仅仅是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 三、修订担保法体系关于物保和人保的规定
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的缓和、软化,“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针对债务人)的物权优先债权”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四、简化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物权法194条)
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协商不成的,可直接诉之法院拍卖、变卖:
理论热点:物权法195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如对抵押合同的效力有争议,该怎么办,最高院将出解释:
A、对抵押合同的效力有争议,我认为执行局可进行司法听证,如经双方讨论或者
法院审核有效力问题,应告之启动诉讼程序(两审),执行局不能直接对抵押合同的效力做出裁定,牺牲程序正义,但当事人一方可能恶意提出争议 B、对抵押合同的效力无争议,法院居间中立进行处分 五、区分担保(物权)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区分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两层性质
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均应公示(对世权)
登记或交付的效力(我的归纳):设权效力和公示公信效力(对抗要件的除外) 以前担保合同登记生效的害处:由于合同未生效,难以约束当事人去登记机关办理、一般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无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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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符合合同法生效要件,即可生效、约束当事人赴登记机关办理、违约责任、有强制执行力 六、完善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
即最高额抵押担保设立前的部分债权处理、设立后的债权转让 最高额质押 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原有规定的不合理性: 八、对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做规定
担保法解释:79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抵押在先,租赁在后、公示公信力)。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物权法:239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九、扩展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84条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合同法》行纪合同、《信托法》信托合同、《海商法》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等),为合同关系。
担保法解释:109条,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可留置。 以上应视为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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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23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31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增加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
企业之间留置,可以不受该动产必须与债权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十、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的处分效力与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的处分效力与承租
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保护关联关系人的优先购买权 因为担保权人需要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十一、公司对外担保、向其他企业投资和章程的关系
公司(含上市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表决权回避制度、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公司为非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向其他企业对外投资,按章程处理: 章程没有规定、工商部门拒绝提供修订经确认的章程、担保人提供的公司章程是不是最新生效的、担保人提供的章程股东签章的真伪、按章程规定进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东、董事签章的真伪(查询工商档案确定董事、股东是谁),提升交易成本,最高院法官意见:这种情况只认签章,章程系对内部决策程序的约束,一般不视为对外界产生效力!
理论界的意见:对外担保或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的决策程序《公司法》提升为法律要求,第三人与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时,应考虑法律的既有规定;担保合同属单务合同,被担保认没有支付对价,应提升自己的注意义务。
我的认为:重大交易,一定要求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一般交易,尽量要求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起草好格式化的担保函及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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