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

2020-06-07 14:20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

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 【发文字号】财文字[1985]第259号

【部分失效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

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外交部 【发布日期】1986.06.25 【实施日期】1985.06.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文字[1985]第259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 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 (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1 / 2

(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

本人包干使用。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 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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