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3年我省政法机关接收安置营级以下职务
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军转[2003]11号 2003年7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政府人事局,省直政治各部门:
为做好2003年我省各级政法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根据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对我省各级政法机关接收安置营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接收安置到政法机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和政法机关所规定的有关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自愿到政法机关工作的营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考试方法。实行阅卷考试形式。报名及考试的时间、地点,命题、阅卷及考试的组织由各市自定。各市要根据本市情况确定考试工作方案并报省军转办备案。省直接接收安
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广州市组织的统一考试。
三、考试内容。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时事政治等。教材为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编写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指定用书《公共基础知识》。
考试结束后,各市自行组织阅卷评分,并根据我省军转安置工作对政法战线的要求及考试成绩总体情况,自行划定合格分数线。对成绩合格者,由各市军转办发给《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广东省各级机关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军队转业干部可持《合格证书》参加政法机关在指令性计划安置范围内的双向选择,经体检、考核、政审,择优安置,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政法机关不得接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营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严密部署,确保该项工作在“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