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条 休假种类 1.法律法规规定休假: (1)婚丧休假 (2)产假、 (3)带薪年休假 (4)工伤休假 (5)病假
(6)其他法律规定节假日 2.公司规定休假: (1) 事假 (2)公假
3.由于工作安排或工作性质等特殊原因,经公司决定可以调换休假日。
注:根据有关特殊情况,如公司安排其他休假日,将另行通知,职工应按照公司另行通知内容执行。
第二条 婚丧休假
1.职工在职期间本人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婚姻规定登记结婚,持结婚证明书,给予婚假三天。
晚婚职工(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晚婚假共十天,婚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职工亲属(限于其父母、子女、配偶、直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持相关证明给
予丧假三天。
3.婚丧休假中如果包含休息日·节假日。
4.符合规定的婚假、丧假期间计发工资,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产假、晚育护理假、计划生育假
1.已婚女职工在计划指标生育时依照以下规定休假:
(1)正常生育的情况,享受产前连续休假15天,产后连续休假83天,总计98天。
(2)难产的情况,在出示公司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后,在上一项规定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 (3)晚育(年龄在24岁以上的初次生育) 的情况,在第1项规定的天数之上增加30天。 (4)多胞胎生育的情况,在子女出生30天内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在第1项的基础上每多生育
一个子女增加15天。
(5)怀孕4个月以内的(不包括4个月)流产的情况,在出示公司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后,可享
受15天的连续休假。
(6)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持公司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后,享受 42天的连续休假。 2.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其配偶在计划生育指标内生育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3.职工本人施行人工流产、节育、绝育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时,持公司认可医院诊断证明,女
职工可休假14天,男职工可休假7天。女职工在计划指标外怀孕出现自然流产时,可休假15天。
4.女职工孕期检查、加餐、哺乳时间
(1) 女职工在计划指标内怀孕期间,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在怀孕3个月以上做定期检查,公
司将给予每月1次,1次0.5天以内的产前检查休假。7个月以上将给予每月2次,1次0.5天以内的产前休假。9个月以上将给予每周1次,1次0.5天以内的产假检查。
(2)女职工在计划指标内怀孕期间,每天上下午各有15分钟加餐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子女在一周岁以内期间,每天上下午各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也可以每天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子女,每日多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
(4)女职工孕期检查、加餐及哺乳时间,按正常出勤计算。
5.符合规定的产假、晚育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各地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执行。 6.如国家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产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本条其他假期(时
间)等方面另行颁布有强制性规定,且依据该等强制性规定,职工可享受的相关标准和待遇,优于本条前述规定的,则从优适用该等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 带薪年休假
按照公司另行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伤休假
1. 工伤休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北京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六条 病假
1. 职工非因工受伤或患病需要治疗不能上班时,应于休假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
休假,持医院医生诊断书及休假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则优先按年假处理,如没有可休年假则奖励假处理,如没有可休奖励假则按事假处理。如需延长病假时,须继续向上司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且得到其许可。
2. 工作时间内职工非因工负伤、患病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医院施行急诊治疗,并于当日用电
话通知上司。需休假时,应于就诊后持就诊证明及休假证明向上司请假,并补交休假申请后可按病假处理。
3.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连续病休超过两个月的,按长期病假
处理。
4. 职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法可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
疗期保障。医疗期休假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1)医疗期的期限如下表: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未满10年 本企业工作年限 未满5年 5年以上 未满5年 5年以上未满10年 10年以上 10年以上未满15年 15年以上未满20年 20年以上 最长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备注: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
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2)职工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属地方政府对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5. 职工在病假及长期病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公司另行规定的《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6. 休长期病假的职工恢复身体健康重新工作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指定医院和有关部门
的鉴定或证明,经其部门责任者同意,报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恢复工作。
7. 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法定休假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他休假。
第八条 事假
1.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因私事外出,离开工作岗位等需要请假时,需事前向上
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2.事假最小单位为0.5天,请假时间不足0.5天的按0.5天计算,大于0.5天不足1天的按1
天计算,以此类推。 3.事假不计发工资。
4. 职工申请事假天数在同一考勤月内最多为10个工作日,如超过需经人事部门合议及部门责任
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休假申请、审批手续
1.职工享受各种休假时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事前提交休假申请,根据休假申请审批权限得
到上司或部门责任者认可后,方能进行休假
2.职工应将所有的休假申请资料在考勤月结束后提交行政部门备案。
4.由于特殊的突发原因,职工需要休假而无法预先办理正常审批手续时,本人应事前用电话方
式向上司或部门责任者请假,并征得其口头批准。上班后应于当日迅速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5.职工请产假、工伤假、婚丧假,不论天数多少,经部门责任者及领导层合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年休假可以与事假、病假相抵消
年休假天数的规定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以自然年(即公历1月至12月)为计算跨度。 (一)
、自然年度内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如下:
1、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
2、凡在公司工作3年不满5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7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3、凡在公司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4、凡在公司工作满8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4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