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3分,2015年的分值为21分。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单选题 2题2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2题20分 2题20分 2题20分 合计 5题23.5分 5题23.5分 3题21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只进行了微调。
本章基本结构
第一单元 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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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P271)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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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考点2】破产申请(P273)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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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尤其是社会保险机构在重整程序中连表决权都没有,赋予其重整申请权没有意义。
【解释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解释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2)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考点3】破产申请的受理(P276)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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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2006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第二单元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考点1】基本规定(P279)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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