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勤工助学劳动关系的研究
[摘要]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模糊,用工性质界定不明,工资偏低、工作时间过长、无相关保险及福利等现象层出不穷,已成为司法实践不可避免的问题。文章通过对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不平等现象的分析,结合对《劳动法》的解析以及勤工助学性质特点的分析,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提出建议,即完善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体系,确立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学校作为对大学生的直接管理部门,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加大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的帮助,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关键词]大学生 勤工助学 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大学生勤工助学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然而由于其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体系中,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缺少明确、有效的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勤工助学大学生不可避免地成为不稳定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面临维权的困境。
一、勤工助学中劳动关系的不平等
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进行损害,从而减少自身的成本,获取相关利益。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多方面的不平等。在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自然处于优势地位,而对于缺少社会经历和经验的勤工助学大学生来说,其优势更加明显。这直接导致信息获取上的不平等,勤工助学大学生往往对于工作性质、国家以及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工风险、工作安全保障等事宜毫无概念,甚至一无所知。
2.劳动合同确立中的不平等。虽然《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可以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社会经济主体地位以及信息获取的优势,利用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短期性和时间不固定性,故意不与勤工助学大学生提及、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从而逃避其用工风险和成本。考虑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劳动者尤其是勤工助学大学生更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和资本。
3.实际工作中劳动关系的诸多不平等。社会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确立中的不平等最终导致大学生在实际勤工助学工作中面临诸多不平等待遇:劳动报酬偏低。许多用人单位甚至故意压低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早在几年前,媒体就曝光了几家知名连锁餐饮企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对大学生非法用工的事件。劳动工作时间过长。由于勤工助学大学生社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