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却发现提单日期已符合L/C的装运期,银行以文件诈骗为由,确认拒付,双方随即对簿公堂。贵族院认为上述情况有两种可能:1.打字时,将日期错打;2.船长签错。贵族院最后判定,除非银行能证明受骗人参与欺诈,否则银行无权拒付。 此判例对打击欺诈极为不利。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贵族院也无可厚非。但凡金融中心的形成,与银行资信息息相关。如果银行动辄拒付,是不利于金融稳定的。 船东欺诈
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船舷开始就移转给买方。如果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第二种欺诈――船东欺诈。 有时,C.I.F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钱款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贱卖。碰到这种情况,买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后,就销声匿迹。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 防患于未然
国际刑警对种种诈骗束手无策。对于此类诈骗只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首先,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否则,合同一订立,买方基本是领了死签。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船舶。而在C.I.F下,买方就船舶的国籍、船龄、船舶状况等无选择权。换言之,买方争取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因为,结汇单证最重要的是提单。F.O.B下,买方可随时与船东联系,了解船舶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骗子去结汇或禁止银行付款;再者,买方在租船时,也很容易了解船东的资信,有效地防止船东的欺诈。 第三,在采用C.I.F价格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
作为一名业务人员,只懂外贸或仅通航运,有可能会挂一漏万,真正高水平的业务人员,总能利用各种贸易术语的长处,尽力避免种种漏洞,C.I.F和F.O.B之选择就是最好的证明。要想在国际贸易这一难度高、风险大的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收集也是相当重要。
(1)远期汇率是以即期汇率为基础的,即用即期汇率的“升水”、“贴水”、“平价”来表示。其中,如果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高出的差额称作升水(Premium);如果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低出的差额称作贴水(Discount);如果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相等,则没有升水和贴水,称作平价(Par)。
(2)升水表示远期汇率高于即期汇率。在通常情况下,银行报出的升贴水数只有两位或三位数。如果为两位数,即为小数点后第三和第四位,如果报三位数,即为小数点后第二、三加第四位数。升贴水数的大小,两个数的排列次序也按升水或贴水而不同。
在直接标价法下,小数在前,大数在后,即为升水,升水代表本币贬值。反之,在间接标价法下,小数在后,大数在前,即为升水,升水表示本币升值。
(3)贴水是指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与“升水”对应。
在直接标价法下,大数在前,小数在后,即为贴水,贴水表示本币升值。
反之,在间接标价法下,小数在前,大数在后,则为贴水,贴水表示本币贬值。
另一解释:贴水是一个行业用语。对CIF贸易来说,通常贴水是指运费+管理费+利润。而对FOB贸易来说,则不包括运费及随运输过程所发生的管理费。一般贸易商会给其客户报出何时何地交货的贴水。CP+贴水则为实际成本价。由于CP仅为一挂牌参考价,而现货价往往是根据货源的充裕或紧缺有时低呈高于CP,为体现CP+贴水中CP不变,故贴水价经常浮动,在货源充裕时,有时会出现零贴水或负贴水的现象。质量的波动会对贴水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主要的还是要看前面我们提到的运费、CP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