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 复习提纲(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培训方面的要求,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相关知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编写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复习提纲。本复习提纲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掌握安全理念为重点,主要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事故应急、职业卫生、国外经验等,希望有助于主要负责人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编者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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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法律法规 .................................................................................................... 1 二、安全管理 .................................................................................................. 11 三、安全技术 ................................................................................................ 199 四、事故应急 ................................................................................................ 233 五、职业卫生 ................................................................................................ 288 六、国外经验 ................................................................................................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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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
本部分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涉及主要法律有《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知识点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是《安全生产法》。
3.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 《生产安全法》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的,或者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8.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
9.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不能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1. 强制实施原则属于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2.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伤害的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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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4.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7.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8.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将被处15日以下拘留。
20.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1.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3.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2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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