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实施细则

2020-06-16 21:4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城乡居保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左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城乡居保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城乡居保经办保险机构对下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为: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项业务、

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城乡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

1

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四)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

(五)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 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六)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

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八)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九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对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授权管理、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建立岗位制约机制。

2

授权管理明确。坚持做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授权符合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严格层级管理规定。着重规范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注销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基金财务、档案管理、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四条业务处理权限的分配及其调整应由业务部门拟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稽核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明确单位领导审批层级和审批范围。

(一)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审批的业务:涉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多征社保费退款、多付待遇扣回、社保基金转出,修改已核定的缴费历史、出生时间,通过后台修改业务系统数据等。

(二)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领导审批的业务:每月社保基金的支出总额,待遇调整和个人帐户记账、利率调整等参数设置。

3

(三)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集体决定的业务:待遇代发机构。

第十六条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十八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严密会计控制。依法建帐,按照不同险种分帐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不得相互挤占。会计科目设置准确、规范,帐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要求。记帐依据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帐簿摘要内容准确,能清晰反映业务内容。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附有详 细的记录。

第二十条明确岗位责任。基金财务部门应设置会计负责人(主管)、记帐、复核、出纳、财务网管等财务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帐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办理付款业务所需印章不得由一人集中保管。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帐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

4

分离;资金收支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二条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帐务应定期核对,做到帐帐、帐证、帐表、帐据、帐实、财务账与业务账以及内外账务相符。

基金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按月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银行账户,按月核对征收部门反馈的征收数额。基金财务部门应对账目差异进行审核分析、及时处理。 基金财务部门应定期接收并检查委托发放银行、邮局等反馈的发放信息,与会计核算支出明细核对。

基金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现金、票据和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进行检查、核对、登记和管理。

基金财务部门应对业务部门核定的待遇支出数据进行复核后结算。

第二十三条尽快实行电算化管理,通过手工方式交换社保费征收数据的,录入、确认实到账数据的业务环节应经二人以上操作。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内部控制的自动化。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自治区城乡居保统一的业务操作软件。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和管理制度。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业务系统研发人员与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职责和权限必须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业务系统研发

5


内控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35KV集电线路监理细则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