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履历表填写说明
(供参考)
关于填写干部学历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的填写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即工农兵学员的学历,1993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下发教学厅字〔93〕4号文件规定,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简称“大普”。
我省省属高校自恢复高考至1985年,均由学校颁发证书;自1986年至1993年,由省教委在毕业证书上加盖钢印。自1994年起,全国普通高校的毕业证书内芯均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有防伪标志,各省教委不再验印。
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有关证件的可认定其学历。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的填写
1986年以前,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市(地)教育学院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1987年至1992年,上述院校以及经国家教委批准的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业大学、干部专修科等)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并加盖省教委钢印(部委属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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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由学校验印);自1993年起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加盖国家教委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的规定颁发。
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有关证件的,可按写实办法填写其学历,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
省人事厅、省教委批准举办,由有关高等学校与省直厅局联合颁发,省教委统一印制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证书,是表明学员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三)党校有关班次学历的填写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11号)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根据这一规定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1980年以来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脱产大专班、本科班、研究生班(研究班)毕业者;1985年以来中央党校、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函授(业余)大专班、本科班、研究生班毕业者;1992年至1995年省委党校举办的专业证书续读大专班毕业学员,毕业证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1984年以来市地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大专班毕业学员,毕业证经“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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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可按写实办法填写其学历,如“××党校函授(业余)本(专)科毕(结、肄)业”等。研究生也应注明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及是否属在职研究生。
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四)在职研究生学历的填写
在职研究生是指边工作边参加研究生学习,必须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经过全国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合格毕业证书才能承认其学历。1994年以前的研究生学历证书由学校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统一标准印制,加盖学校钢印、印章和校长印章;1994年秋季起,研究生学历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编号,由省(市)教委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发证(1994年以来研究生学历证书分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具备以上条件的,可填写“在职研究生”学历。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属于非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五)硕士、博士学位的填写。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同等学力人员凡符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条件(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1997年9月20日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实行逐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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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即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有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有硕士学位)者,通过全部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经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的渠道同上)。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有关证件的可填写硕士、博士学位。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填写原学历。
(六)省有关院校干部学业证书班学历的填写
1993年至1997年,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及省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有关院校举办干部业余大专、本科班的?通知?规定,学员经统一考试录取后,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验印的各有关院校大专或本科写实性学业证书,在省内承认相应学历,享受国民教育大专或本科毕业生的有关待遇。据此,凡纳入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毕业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可分别填写“省业余大专”或“省业余大学”学历。
(七)军队院校学历的填写
军队院校的学历按照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文件精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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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历的填写
1986年以前,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验印(中师毕业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即为有效。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具备以上条件的可认定其学历。
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2、“民族”要写全称。如:“维吾尔族”、“哈尼族”。 3、“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4、“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
5、“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最高阶段的学历。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毕(结、肄)业、硕士研究生毕(结、肄)业、研究生班毕(结、肄)业填写。党校通过全国教育统考招生录取的研究生,亦按此填写。
凡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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