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2)

2020-06-16 22:11

报。

2购房提取

限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职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职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3还贷提取

首套房可提实际还贷额

《提取规定》:“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按照《提取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4留存额

3个月降为1个月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保存留存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即将留存下来的资金,用以确保和满足后续职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从各地住房公积金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住房公积金留存额均是从多到少;同样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不久的将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留存额也将逐步降低,甚至可能取消。

5住房消费

装修也可用公积金

《提取规定》:“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业费提取额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只需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就能每年在网

上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时间段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相关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2、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3、异地购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4、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5、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住房:

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6、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住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7、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住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

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8、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 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 仅需提交基本材料。

生了重病也可提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1-03-30 查看次数:26462 次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记者:周昌和 2011-3-17

http://epaper.oeeee.com/H/html/2011-03/17/content_1313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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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从2010年12月20日深圳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始运行以来,缴存了公积金的市民无疑最关注自己口袋掏出的这部分钱如何回归。

昨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三种可提取的情形:物业管理费提取、享受低保和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悉,此前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购房、租房等九种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不过,在一些富裕市民看来,他们拥

有一套甚至多套房产,也不存在房贷,公积金对自己没用;还有一些市民觉得自己没钱买房,也认为公积金没用。由此,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从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最值得关注的是,这次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提取情形”进行了明确,新增三种提取条件———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征求意见稿》还一一列举了纳入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重大疾病”类型,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

公积金中心表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要顾及不同群体需求,《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在支持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租房、购房)的基础上,也兼顾了已购房群体的提取需求。

不少市民更关心何时能提取公积金。昨日,公积金中心介绍,本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至本月25日,随后该中心将根据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将报审。在提请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正式发布实施。“待文件实施后,方能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据介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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