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大木厂镇教育奖励基金会章程

2020-06-16 23:07

房县大木厂镇教育奖励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彰显大木成功人士反哺大木教育的形象,全面提高全镇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鼓励中小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大木厂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人才,决定设立“房县大木厂镇教育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奖励基金会)。

第二条 为规范奖励行为,落实筹资任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确保奖励基金会工作有序开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成立奖励基金会领导机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理事:

吕斌: 中国社工协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总干事,盛世天颐集团董事

长。

肖德宏:大木中心学校校长 张文超:大木初中校长 刘吉明:大木小学校长 吴修良:退休政府干部 黄太运:大木初中校办主任 刘水平:大木街村村民代表 顾问:

薛习林:大木厂镇正乡级调研员

奖励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大木中心学校,刘运凯(大木初中退休教师、校长)任基金会秘书长,刘凤燕(大木小学教师)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奖励基金会领导下,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理事会根据年度教育系统在职人员结构选举产生。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奖励基金会负责奖励经费筹措,负责指导和监督奖励对象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 奖励基金会每学年对评选委员会评定的全镇中小学教职工和中小学生进行奖励。

第七条 常设评选委员会在基金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奖励对象的评选工作,书面报送奖励基金会审批,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自2014年2月1日起,由奖励基金会采取社会募捐、单位赞助、政府奖励等多种筹资方式,每年筹资50万元左右用于奖励基金会奖励资金。

第九条 当年未用完的奖励资金与次年投入的资金进行累计,单位或个人捐款的资金仍累计作为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基金会的资金实行专帐专户(开户行:房县农商银行大木支行,户名:房县大木厂镇中心学校,账号8201 0000000516179),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位设置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奖励基金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10名(其中初中6名、小学3名、幼儿圆1名)、优秀校长2名、三好学生20名(其中初中12名、小学6名、幼儿圆2名)、中考状元男女生各1名和中考正线进入十堰市三大校的考生、高考优秀1名。

第十二条 奖励基金会每年资助大木初中在职特困教师2名(且有突出贡献的,三年内不重复资助)、特困学生10名(其中大木初中8人、小学2人)。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但每年度奖励总额控制在基金总额的30%以内。

第六章 评选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优秀教师、优秀校长、优秀学生、中考状元、高考优秀、特困教师、特困学生的评选办法由奖励基金会评选委员会负责制 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1、在本学年度工作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在工作中不听从安排,不服从分配的;

3、 违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四个 “一票否决权”的;

4、奖励对象在颁奖之日前调离大木厂镇或自动离职的; 5、不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中小学生。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纳入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及所有评选细则由“房县大木厂镇教育奖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参加,并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4年2月起施行。

房县大木厂镇教育奖励基金会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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