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加强管理监督进一步发挥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暂行办法

2020-06-16 23:26

南宁市加强管理监督 进一步发挥处级非领导

职务干部作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为切实解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调研员、副调研员等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按照相当处级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教育监督和统筹使用。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安排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服务全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工作并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党组(党委)是管理监督本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把这项工作作为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一)合理安排分工,明确工作职责。要根据单位实际,安排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单独分管工作或者协助分管工作。担任党组(党委)成员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分工,明确相应职责;不是党组(党委)成员的,′ 可安排单独分管或者联系某一方面工作,也可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某项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 加强工作的衔接与配合。

(二)主动关心服务,加强沟通交流。单位党组(党委)要主动关心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与本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千部谈心谈话1次。

(三)完善管理制度,从严管理干部。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定期报告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情况。每年2月底前将处级非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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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干部年度工作分工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五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一)对不遵守考勤制度,未履行请假程序擅自不上班,或者采取口头请假、到单位报到后即离岗等情形的,根据《南宁市市委管理干部请假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按旷工处理。一年内累计旷工3次的,降一级安排非领导职务。

(二)对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不佳,不敢担当,不作为,不履职,导致分管或者协助分管的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南宁市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降一级安排非领导职务。

(三)对在年度考核中犹秀和称职得票率、正常出勤得票率或者工作状态积极主动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等原因,连续两年被函询或者诫勉谈话的,降一级安排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加强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考核。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松散,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千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对因疏于管理监督导致本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纪律松散、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责成单位党组(党委)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并追究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笫七条 建立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激励机制。对群众公认、发挥作用好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每年单独划定一定比例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予以激励。对分管或者协管工作表现优秀、实绩显著的,或者在全市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中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经市“两重两问”领导小组推优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优先重用到重要部门和岗位,符合条件的可提拔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或上一级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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