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摘 要:尽管当今国际关系风云变幻, 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却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 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仅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础,而且对保证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际法 内容 地位 意义
“邓小平曾提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当前世界上带有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①虽然当今世界各种矛盾发展变化,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 但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促使了和平与发展成为了当今时代的主题。而在实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的进程中, 我们迫切需要一种国家之间相处的基本准则, 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具有这样的功效, 它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 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确立过程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之间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是各国和平共处的保证;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五项原则的目标。它以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为根本出发点,高度概括了国际关系首先是双边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其他各项原则是主权原则的引申和具体化。
尊重国家主权就要尊重国家独立、民族自决的权利每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其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独立, 包括每个国家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这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 在国际交往中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平等的关系。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对外政策, 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要尊重别国的主权, 遵守国际义务。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体现互相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主权的基本要求, 侵犯国家领土也就是侵犯了国家的主权和政治独立, 威胁了被侵犯的民族和人民的生存, 是最严重的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2、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新原则。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有进行战争的权利, 把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以达到所追求的目的看作是合法的十月革命第2天, 1917年11月8日的和平法令, 第一次宣布侵略战争是“反人类的最大犯罪”。1928年8月27日的巴黎非战公约是第一个宣布应放弃把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国际公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制止侵略行为,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提出互不侵犯, 这就意味着肯定国家有反对侵略, 进行自卫的权利肯定了民族解放战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1793年法国宪法提出不得干涉他国的政治事务,从此以后,在国际法中逐步确立了“不干涉”的原则。但是, 传统国际法的不干涉只适用于所谓“文明国家”之间联合国宪章把“不干涉”确定为该组织的原则之一,但是它没有明确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普遍实行不干涉内政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第一项提出来的。“内政”的核心是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内政包括一国主权范围的任何措施和行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
外交等各个方面。“不干涉”是指不以任何形式进行干涉,首先是指最明显最严重的武装干涉,如苏联干涉阿富汗,越南干涉柬埔寨。以各种方式施加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以左右别国内部事务,以及在国际会议上讨论和决定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事务的问题,都是对该国内政的干涉。 4、平等互利原则
前资本主义时期国际关系的特点就是不平等。资产阶级在国际关系中提出的平等原则,与其国内法中的平等一样,是形式上的平等,他们从不讲实质上的平等,更不讲互利,而且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也只限制在“文明国家”之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宪章将国家主权平等规定为宪章的一条原则,。把法律上的平等普遍化了
五项原则提出平等互利,不仅要在法律上平等,而且要在实际上平等互利,超出了传统国际法的平等观念这一原则的实行,改变了旧的国家间关系,使国际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政治上、经济上都要平等互利。从政治上说,各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条件不一样,自然情况、经济实力、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作用不相同,这些都不应当影响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从经济上说,在当今的国际条件下,只有特别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才能做到真正的平等互利。 5、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是列宁制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一个方面,本意是适用于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现在,和平共处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和睦相处”,亚非会议十项原则的“和平相处”没有本质的区别。 和平共处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第一,它不限于不同制度的国家,就是同一制度的国家之间,包括社会主义各国之间,都应当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和平共处;第二,它要求各国之间友好合作,就相互关系的一切问题进行和平协商。国家之间的合作协商不应以敌视、排斥或可能给第三国带来任何不利为目的;第三,它是一项和平原则,要求各国间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维护世界和平。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
1947年和1949年,遭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长期压迫的印度、中国人民通过斗争相继取得独立和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印度是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但西方殖民主义造成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两国关系的发展。1953年9、10月间,中、印总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两国政府代表于12月就解决中国西藏地方同印度的关系问题在北京谈判。经过4个月的协商,双方于1954年4月29日签订《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及交通协定》。周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写进了该协定的前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写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签署的正式文件。。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 重申了这五项原则, 并将“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同年10月12日, 中苏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 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6月29日, 中缅两国政府发表了联合声明, 再度确认了这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1954年8月11日, 周恩来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所作的外交工作报告中, 第一次称这些原则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此成为中国处理同世界各国关系和国际事务的基本准则。
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总理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的14个国家,提出了我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把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1974年邓小平同志在特别联大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88年,邓小平同志更明确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逐步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不仅在各国大量的双边条约中得到体现,而且被许多国
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25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几十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且是其忠诚的奉行者。在这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与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五项原则才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与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一样,具有巨大生命力。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 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已有原则的简单重复和概括,而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特点,坚持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于国家是平等的,应当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因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不同而有任何差别,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大特点就是体现互相二字,它进一步确认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这正是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的不同之处,也体现了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当今的国际关系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已大相径庭,那时西方帝国主义大国决定世界的命运,国家之间的关系服从于强权原则,古老的东方国家和其他被压迫民族均是被掠夺的对象。 现在,一大批民族独立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都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对国际事务自主地做出判断而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或干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一项原则都体现了互相和共字,这不是什么简单的重复,而正是科学地概括了国际关系的现状的具体表现,这完全符合当代国际关系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对保证国际法的进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间关系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指导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高度概括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主权、平等、互利、和平的核心理念,其实质是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具体实践中,它要求各国以尊重他国独立主权为前提进行正常交往,不以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为标准来确定国家关系的亲疏好恶;它要求各国本着和平互利的精神进行友好合作,尊重他国的国家利益,实现双赢。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指导原则。它使争端当事国能从国际政治的总趋势来考虑问题,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又能使当事国增进了解和信任,促进世界和平的发展。正如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国元首时指出:“运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甚至可以消除国际争端中的一些热点、爆发点。”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要基石
“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就是要结束霸权主义,实现和平共处与友好合作;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解决南北问题,谋求各国的共同发展与繁荣。”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政治上
主张各国不分大小、强弱和贫富,都应一律平等、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在经济上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实现双赢。
因此,它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要基石。只有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才能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才有可能解决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两大战略任务。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国际法的丰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系着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构成了国际法的支柱,并 在国际法法理上有独特创新:
第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第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提法,既强调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又突出了“相互”的概念,从而表明主权是属于相对性质的原则,第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有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相结合的效果,从而平等是实质的,而不单纯是形式的。 因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和高度重视,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英国学者布郎利曾说:“许多国家接受了这些原则并且可以把它们同联合国宪章和白里安一凯洛哥公约相提并论或者作补充”,“五项原则已成为现代最受称颂的概念之一”。③
综上所述,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所以如果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就必须摒弃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建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为基础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是时代的呼唤,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呼唤,也是世界亿万民众的呼唤。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早已载入中国宪法,是中国长期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也体现在中国与160多个国家的建交公报中。50年来,中国努力实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面对新世纪新形势,中国正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不断丰富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神,为促进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注 释:
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2009年修订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18页。 ②杨成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强大生命力》,《国际观察》,2004年第3期。 ③端木正,《国际法》,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