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及授课教师 郭翔
专题一 重点理论
整理者:woailiudehua
(一)必读法规
1.民诉部分
(1)《民事诉讼法》(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仲裁部分 (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预测分值1分 判断诉讼标的解题技巧:看每个选项最后两字是否有关系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例子:关于清明节花500元买纸人,卖方违约的案例。诉讼标的:纸人买卖合同关系 诉讼标的额:500元。
2.诉的分类预测分值2分 多项选择题【根据按原告请求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的与消极的】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①给付之诉之诉内容有两项: 财物与行为【作为与不作为】②给付之诉VS确认之诉:1.确认之诉只能有确认要求不会有给付要求,有了给付铁定不是确认之诉;2.作为给付之诉,往往会让法院确定给付义务存在。基于这样一种关系才让对方给付,但是,这只是一个诉——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如离婚 3.反诉【必考知识点】
(1)概念:独立的诉。反驳与反诉的对立:反驳是一种否定,反诉是独立的诉。 (2)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陷阱点拨:案外人对原告,被告对案外人提出均不是。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①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②基于同一事实【打架】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级别与地域都满足】注意:牵连管辖。【若没地域管辖权,管了本诉就牵连管反诉,但若没级别管辖除外】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注意:①反诉提出无时间限制 ②不能判决,只能调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专题二 基本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①双方权利相同 ②双方权利虽称谓不同,但功能对应。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①只适用于外国人 ②同等与对等区别:同等强调同样待遇,对等强调同样限制。
(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 【必考知识点】
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总结:审判程序适用辩论原则,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必考知识点】
1.概念: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实体)和诉讼权利(程序)。 2. 考点:
(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五)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 13 条 注意:滥用诉权是不诚信的行为
(六)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第 14 条
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2.行使方式
(1)抗诉:生效裁判
(2)检察建议 【新增方式】(检方吃不准) ①生效裁判
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新增内容】 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新增内容】
专题三 基本原则
(一)合议制度【必考知识点】
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 1人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 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公示催告程序两阶段:①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②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 陷阱点
拨:问程序or阶段
(2)组织形式 :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 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适用第一次用的一审】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 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必考知识点】①再审应当合议②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审议,另行组成 ③用一审程序重审或再审允许有陪审员④可以上诉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1 人 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 44 条
(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 44 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债权债务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新增】 ①不仅要回避
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3.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4.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陷阱点拨:证人不需回避 5.回避决定的复议 针对当事人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6.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三)两审终审
1.含义:
2.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可以上诉。注意:裁定原则上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例外上诉四种一审不终可上诉
(4)调解书。
(5)小额程序案件。【新增】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审理公开:《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 (1通常公开审理。允许案外人旁听
(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 件。法定不公开
(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本公开,申请不
公开
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判决一律公开
(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 范围:
1.自然人和法人
专题四 当事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合伙有三类:1.个人合伙 2.合伙组织 3.合伙型联营 解体技巧:1.看名称,个人合伙告个人;合伙组织,合伙联营告合伙企业。 2.没名称,看是否有营业执照,有则告合伙企业,反之亦然。
(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①满足两条件分支机构也可做当事人(确定方式:告法人 告分支机构 告两者)②例外: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只能独自作为原被告。
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二)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正当当事人)
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
2.例外: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 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③清算组(《公司法》第 185 条); ④清算人《合伙企业法》;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 152 条);⑥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⑦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⑧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 。《民诉》第 55 条【新增】
==================================== 公益诉讼《民诉》第 55 条 (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
(三)具体案件中常考的当事人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①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有无字号不影响作原被告,仅注明)。 ②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 人;③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①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 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②他人冒用法人、其 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1)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 雇员只能是证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不再适用 (2)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
①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②企业法人分立
的,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对比: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意见》第 189 条
3.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
①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
②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注意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 (2)一般保证中的被告:
①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②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 告参加诉讼。强调: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注意:强调适用第二种情况且不能只起诉保证人
(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被告: ①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②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案件
(1)校园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①通常侵权人,作被告。
②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必须一并诉讼。条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2)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①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作被告。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作被告。
③第三人与管理人作共同被告,条件:第三人侵权,并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四)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第 58 条【新增】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有证书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有关系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推荐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陷阱点拨:例子——原告的哥哥因罪坐牢释放一月有余,能做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①对民事实体权利处分特别授权,其他一般授权②法定特别授权不止如下7个只是司考爱
考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意见》第 93 条:调解 记忆方法:三请求,两解,两诉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
(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陷阱点拨:离婚诉讼如法定代
理人到庭,本人出庭与否? 当然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