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3号
【修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
章的决定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3.30 【实施日期】2010.03.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3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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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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