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来源:
本单位开办资金来源: 举办者自筹资金办学 ,于 2010年7月 30 日前出齐。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臵,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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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四十二条 出资人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三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四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四十六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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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0年 8 月 25 日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惠州市成才学校 二O10年5月25日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学校监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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