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引言 ...................................................................... 1 一、我国仲裁机构概述 ...................................................... 1
(一)我国仲裁机构概况 ................................................ 1 (二)仲裁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 2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现状 .................................................... 2
(一)我国仲裁机构现阶段定位 .......................................... 2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人事构成 .......................................... 3 (三)我国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情况 ...................................... 3 (四)我国仲裁机构的收支情况 .......................................... 3 三、西方仲裁机构的运作 .................................................... 3
(一)西方仲裁机构的发展 .............................................. 4 (二)西方仲裁机构的特征 .............................................. 4 (三)西方仲裁机构的理念 .............................................. 4 (四)西方仲裁机构的成功表现 .......................................... 5 (五)西方仲裁机构获得成功的原因 ...................................... 5 (六)西方仲裁机构对我国仲裁机构改革的借鉴作用 ........................ 6 四、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 .................................................... 6
(一)我国仲裁机构的民间化转型 ........................................ 6 (二)我国仲裁机构大众化到专业化的转型 ................................ 7 (三)我国仲裁机构人事构成的改革 ...................................... 7 (四)发挥仲裁员在获得仲裁案件中的作用 ................................ 7 (五)建立健全监督体制 ................................................ 8 结语 ...................................................................... 8 参考文献 .................................................................. 8
我国仲裁机构的定位及改革
学生姓名:XXX 指导教师:XXX
内容提要 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是新形势下适应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应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国际仲裁机构发展及改革的经验教训,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仲裁机构改革之路,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在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过程中,立法部门及仲裁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削弱在仲裁行业中实际存在的政府管制及地区垄断,加强仲裁机构的自主性,促进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开放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强调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是以仲裁机构的民间化为主导,伴随着仲裁机构的专业化、人事制度改革、仲裁员在获取案源中作用和监督体制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加强我国仲裁机构的纠纷解决能力,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 仲裁机构 民间化 专业化
引言
《仲裁法》正式颁发实施以来,我国仲裁机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仲裁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受理案件的数量和标的均有大幅度增长。但是,相对于庞大的经济纠纷而言,我仲裁机构的纠纷解决能力不尽人意。因此,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势在必行。众多专家学者及工作在仲裁机构第一线的工作者普遍认为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在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我国仲裁机构的现状,又要结合国际形势,走出一条切实可行的仲裁机构改革之路,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健康迅速的发展。
一、我国仲裁机构概述
(一)我国仲裁机构概况 1.仲裁简介
仲裁,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非诉讼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起源很早,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最早是在古罗马奴隶社会时期,就有关于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记载。在十七世纪以后,英国、瑞典等国先后承认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为适应本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欧洲各国先后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仲裁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仲裁活动。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仲裁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并开始进行国际性的仲裁立法活动②。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国际纠纷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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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仲裁机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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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与实务[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23. 邓瑞平.国际商事仲裁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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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的仲裁为机构仲裁。在我国设立有常设性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为了保证我国各仲裁机构有序地进行仲裁活动设立有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对仲裁活动进行管理,同时对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在我国,仲裁机构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而是由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在全国各地区的中心城市设立。
在我国,中国仲裁协会是我国各个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每个仲裁委员会均是中国仲裁协会的组成成员。我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是社团法人。仲裁协会的章程是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并根据制定的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仲裁规则,规范仲裁活动。
(二)仲裁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仲裁机构起步较晚。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和《民事公断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①。当时的仲裁机构地位较低,作为调解民事纠纷的机构,常常附属于各地的商会组织。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分别建立了涉外和对内两种不同的仲裁制度,并且制定了不同的仲裁规则,建立了两种性质不同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机构性质的不同,我国的仲裁机构开始了各自的仲裁活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为适应国际形势,实行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仲裁对我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活动。国内的仲裁机构则相对复杂。
在《仲裁法》正式颁布施行后,我国开始系统地规范仲裁机构及仲裁活动。为了配合我国仲裁法的实施,我国的仲裁机构开始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重组和调整。由于《仲裁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国际形势和经济惯例,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的调整不大,主要的调整对象是国内仲裁机构,对当时一些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限时进行重组,并撤销了一些无法进行重组的仲裁机构。现在,仲裁机构的重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两类仲裁机构在受案范围和仲裁规则方面趋于一致,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现状
(一)我国仲裁机构现阶段定位
我国《仲裁法》第14条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法律条文看,我国仲裁机构并不是一种行政机关。但是,我国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因此,在仲裁机构的实际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并不明确,给我国仲裁机构的在制度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阻碍了我国仲裁机构及仲裁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仲裁机构并不是像欧洲各国那样在国内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而是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活动的需要而由政府机关主导建立的。因此,我国仲裁机构发展的先天条件,导致了我国仲裁机构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较差,对政府机关的依赖程度较高。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
在我国仲裁机构建立的初期,国务院在仲裁机构的重组过程中,要求各地政府在仲裁机构建立的初期参照当地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机构在重组过程中所需的条件。这种做法导致了在实际的仲裁活动中,一部分仲裁机构的性质为类似于行政机关的性质或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性质。由于仲裁机构自身发展水平的不足,有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仍需要政府扶植才能正常运转,致使部分仲裁机构类似行政机关的或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直至今日。也有部分仲裁机构为了自身的发展或其他因素,把自身定位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把仲裁机构当作企业来经营,变原来的行政性收费为服务经营性收费,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并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提 ①
韩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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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了仲裁机构的自主性,有利于仲裁机构自身的发展。但是,这样做的危险在于可能影响仲裁机构的公平性,不利于仲裁机构站在第三方居中裁判。还有部分仲裁机构把自身定位为社会公益类组织,这样的定位既获得了较大的独立自主性,又能做到对纠纷双方进行公平的裁判。可是,仲裁机构的这种定位不能充分的保障自身的发展。在遇到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很难正常运转,进而影响经济纠纷的正常仲裁,不利于仲裁机构自身的发展。
在现阶段,我国仲裁机构对于自身性质的定位认识不足,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性质定位,在制度上造成了仲裁机构自身发展的混乱,影响了我国仲裁机构及仲裁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人事构成
为了确保我国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及仲裁的过程中实际操作的正规性及专业性,我国《仲裁法》第12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在我国仲裁机构的实际工作中,《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人事组成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特别是在仲裁法实施的初期,我国仲裁机构的人事组成行政性较强而专业性不足,导致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相关法律运用的不准确。在我国仲裁机构中,来自行政机关的委员数量较多,并且有相当部分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机关人员兼任。来自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并没有在仲裁机构中占有应当的比例,且有很大部分的仲裁机构没有来自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委员,使我国仲裁机构的独立自主性和公平公正进行仲裁活动能力受到影响,限制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情况
在我国,由于仲裁机构发展的先天条件不足,造成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认识不足,致使我国仲裁机构的业务状况不容乐观。在我国仲裁机构的实际工作中,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有限。在仲裁机构有限的受案数量中,有相当部分的案件的标的较小,使仲裁机构获得的仲裁费用较少。仲裁机构难以通过自身业务的开展获得的仲裁费用来支付仲裁机构运转所需费用,致使我国一些仲裁机构运转困难,更无法获得长足的发展。
在我国仲裁机构的运作过程中,仲裁机构不重视自身机构的发展建设,以不重视自身公正、高效、公平的业务素质来吸引当事人选择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反而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扶植。有相当部分的案件是由行政机关指定企业在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是企业直接到仲裁机构要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甚至,在个别地方,行政机关出台相关的政策指定一些地方企业的案件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也忽略了仲裁员在吸引案件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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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仲裁机构的收支情况
有相当部分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了吸引当事人选择本仲裁机构,增加仲裁案件的受理数量,仲裁机构在其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一般都会着重强调其经济和机构的独立性,表明其可以在接受案件后独立公正的做出裁决。在我国仲裁机构的建立和重组过程中,当地行政机关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仲裁机构设立的初期,行政机关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标准,解决了仲裁机构的经费问题,为仲裁机构提供了办公场所和用品。虽然,后来国务院一再强调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要求仲裁机构做到经济和组织上的独立。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仲裁机构始终不能做到收支平衡。仍有不少仲裁机构依靠行政机关的财政拨款来维持自身的运转。我国仲裁机构本身的收支不平衡及当地行政机关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仲裁机构经济上的独立,以至于影响了仲裁机构的独立。
三、西方仲裁机构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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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鹏.全球化与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1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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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仲裁机构的发展
在西方,随着工业革命进行和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建立,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经济纠纷的种类和标的不断增加,促进了西方仲裁机构及仲裁制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方各国一方面加强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制度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仲裁机构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及仲裁思想的传播,另一方面,西方各国纷纷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对仲裁制度的理解设立符合现代仲裁理念的仲裁机构,引领本国仲裁机构的发展及仲裁思想的传播。同时,加强各国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及仲裁规则的制定。其中,比较成功的有1892年英国成立的伦敦国际仲裁院,1911年瑞士设立的苏黎世商会仲裁院,1917年瑞典设立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1926年设立的美国仲裁协会。在这些仲裁机构的努力下,促进了仲裁制度在西方乃至国际上的发展,使仲裁成为国际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二)西方仲裁机构的特征
在西方,由于各国国情及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导致了各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情况不同。但毫无疑问的是,西方的仲裁制度在仲裁机构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使仲裁制度在西方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使西方仲裁机构在国际中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对西方仲裁机构的运作及发展可以看出,西方仲裁机构通常都具有非营利性、独立性和民间性等三个特征。西方仲裁机构的三个特征充分体现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特征及优势,从制度上促进了仲裁机构的发展。
1.西方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
在西方,仲裁机构始终把自身定位于公益机构,把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看作是对当事人的服务。在仲裁案件的收费问题上,由于西方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收费仅仅停留在可以维持仲裁机构正常运转的标准,使得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费用相对较低,无形中增强了仲裁机构的竞争力。甚至在有些国家,仲裁机构还接受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以维持自身运转。
2.西方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西方仲裁机构在组织、人员及财务等方面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即使有的仲裁机构附属于商会,但在对案件进行仲裁时,仲裁机构依然是独立的。西方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使得仲裁机构再对仲裁案件进行仲裁时可以做到独立,公平和公正。这也是西方仲裁机构一直追求的目标。
3.西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
在西方,仲裁机构始终坚持走民间化的道路。虽然有些仲裁机构在建立时可能会得到政府的帮助,但西方仲裁机构并没有附属政府,依然独立于政府。西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保证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了仲裁制度的优势。
(三)西方仲裁机构的理念
西方作为一个具有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地区,虽然在文化本源西方各国基本一致。但在遇到具体问题时的思考方式却具有非常鲜明的民族特征。在遇到到纠纷时,西方人希望有多种解决方式可以选择。在西方仲裁机构成立之时,就致力于把仲裁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随时随地的服务于任何有需要的人,促进和平正义,维护正当的商业利益,使仲裁活动在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西方仲裁机构普遍认为,仲裁事业的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样也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仲裁机构发展的前提是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稳定性和执行力,并且有先进的理论进行指导。
为此,西方各仲裁机构对本国仲裁事业及各仲裁机构的发展制定了长远的规划。一方面,仲裁机构积极推动仲裁立法,确定了基本的仲裁规则,使仲裁活动具有规范性,赋予了仲裁裁决法律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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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星国. WTO对报复水平的仲裁[J].国际经济合作,2009,12(4):41.
刘笋.论国际仲裁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兼评美国的应对之策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8,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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