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2020-06-18 18:56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并管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统一管理评审专家。

第四条 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委会。评审专家管委会成员单位为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统一认定。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及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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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评审专家管委会认定后录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自我推荐,或者由所在单位、行业、其他评审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者推荐时应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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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回);

(二)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1张贴在《认定表》上)。 只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应同时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的推荐意见,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制造等)。

第九条 评审专家采取随时就近申报、集中统一认定的方法。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可随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扩权试点县(市)、市(州)及以上财政部门审核资料,评审专家管委会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时间进行集中统一认定。

第十条 经评审专家管委会认定获得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由省财政厅发放《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由评审专家管委会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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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检验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复审不合格:

(一)被有关部门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30日前,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请资格条件检验复审表》(见附件),并同《证书》就近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逐级将《证书》送四川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经检验复审合格的,由四川省财政厅在《证书》上盖检验复审合格戳记;经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由四川省财政厅收回其《证书》。

检验复审期间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或咨询活动,其身份核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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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年龄超过70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十七条 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可以随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及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三)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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