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所”)规范化建设,夯实基层监管基础,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和《天祝县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科级事业单位,接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乡镇双重管理,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
第三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依法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备案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集体聚餐、重大活动接待餐饮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做好辖区内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信息报告,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负责对本乡(镇)的食品药品监管“三员”(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的监督管理、培训教育、业务指导等工作。
(六)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统一挂牌“天祝藏族自治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由各乡镇提供满足基本工作、生活条件的办公业务用房,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基础办公设施设备,并按固定资产权属统一登记造册,明确专人管理。
第五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车辆保证,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所的高效、有序运转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六条 乡镇应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统筹领导、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保证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有足够时间、精力开展执法检查,保证食品药品监管所有足够经费、人力履行监管职责。原则上,不安排包村驻社、不下达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不抽调长期从事非食品药品监管的其他工作,食品药品监管人员须专司其职。
第七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的组织领导
和督查指导,加大项目、经费争取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改善办公设施,落实经费保障,加强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
第八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九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建立健全学习培训、考勤考核、政务公开、文档管理、财务管理、执法办案、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廉洁自律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人员岗位职责清晰,单位管理规范有序,监管执法科学务实,服务工作文明快捷。
第十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和双重管理机制要求,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严格依法履责,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遇重大疑难问题或突发事件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坚持做到依法行政、科学监管。严格遵守8项禁止性规定(不得态度蛮横,激化矛盾;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不得脏言秽语,恶语伤人;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得徇私舞弊,习难行政相对人;不得举止粗暴,野满执法;不得酒后上岗,失态毁誉;不得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第十二条 建立推行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建立落实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单位执法办案的联动机制,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协同做好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推行食品药品单位分类监管机制。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加大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纳入“黑名单”管理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5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宴席、重大活动接待和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要及时介入,高效处置。
第十四条 建立推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全面加强风险防控责任体系建设,突出风险人群、品种、单位、环节和时段,对潜在风险排查、评估、控制;对媒体曝光、举报投诉、检验检测和隐患排查发现的风险“信号”,做到快速应对、深入调查、依法处理,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建立推行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机制。按照定“区域、对象、任务、责任、人员”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级干部挂点联系、执法监管人员和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网格化监管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管体系,实现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全程无缝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推行食品药品监管过程痕迹化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影像、笔录等多种载体,如实记录和保留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检验检测、执法办案等相关数据和资料,真实反映工作状况、完整保存监管痕迹,做到收集齐全、分类科学、归档及时。
第十七条 建立推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目标管理机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行政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分解细化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半年督查、年终考核,重大问题“一票否决”。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图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程
一、申请
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应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递交相关资料。
许可证发放部门受理人员向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食品经营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已取得主体资格的加盖企业公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忘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2、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五)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条件。 (七)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经营者自愿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为所经营的行为承担责任。 (八)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1、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2、操作流程: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上货架或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食品。
(九)经营设备清单;
(1)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 (2)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 (3)冷藏食品经营者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
货架、冷藏柜、清洁容器、展示柜、消毒柜、勺子、其他设备和工具。 (十)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时,应当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经营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一)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受理申请或者收到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定核查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现场实地核查;
(二)现场核查由乡镇管理所所长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人员、制度等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撤销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四)对经现场核查,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由核查人员、所长签署意见,连同申请受理材料一并报审核机关审核。
重点核查内容:
1、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距离超过25米(含25米);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2、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是否有单独的场所或以隔开物相分离;
3、食品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4、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设施;经营散装食品的,是否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经营冷藏食品的是否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
5、申请以批发形式经营的,是否具备相应存储条件。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员签署\现场条件符合法定要求,提交核准人核准\的意见;现场条件可经改正后能够达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5日内重新核查;现场条件完全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四、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