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体会
作者:路喜工矿集团新宝园煤矿:成日
摘要:
《七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每个矿工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民。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就是保护矿工最基本的权利;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每位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盼。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就是对矿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的最大保护。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抓住了矿长,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抓住了排查治理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
关键词:矿长、矿工、规定、七条、生命、安全、必须、严禁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我矿是技改矿井,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省能源局对煤矿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开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矿长必须要有合法的《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上各证必须经过年审、复训且合格。否则为非法生产行为。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我矿是技改矿井,暂时不存在超层越界采煤及巷道式采煤,但是我们必须要做到三要素:⑴全负压通风;⑵保证有二个及二个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⑶岩巷必须及时采取永久支护,防止作业,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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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加强井下现场管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管理和作业。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1、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三条井筒。本矿井满足这个要
求。 2、
矿井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机同能力”配备,矿井和主要通风
机要实现“双回路”供电;目前矿井还是单电源,供电极不可靠,只要刮风、打雷必会停电,为了克服这个不安全因素,作为搞机电的,只有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好自备发电机,确保发电机在关键能及时发电,确保矿井通风可靠。对井下局部通风机加强管理,搞好三专二闭锁工作,真正做到双风机双电源工作可靠;加强井下供电系统检查、维护,确保供电可靠不跳闸,确保通风可靠,瓦斯不超限,同时做到瓦斯超限断动力电源、风机不工作,动力送不上电源。对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行为坚决制止。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一)瓦斯抽采达标
我矿是高瓦斯双突矿井,对高瓦斯煤层必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揭煤前要进行预抽,进入煤层要先抽后掘,瓦斯超限严禁作业,防突措施不到位严禁掘进;我们作为搞机电的,要确保瓦斯抽放系统工作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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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泵房实现双回路供电,加强瓦斯泵的维护、检查工作,确保瓦斯泵及管路工作可靠,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二)防突措施到位
1、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防突管理机构,配备防突工作所需要的设备、仪器仪表,建立完善防突管理体制度,配齐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采突出头,不掘突出面;
3、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二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⑴煤层群开采必须采取开采上(下)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下保护层和被保护层间距小于开采厚度10倍,且层间距小于10m时,必须论证其开采对被保护层的影响。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急倾斜煤层群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要同时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2)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布置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专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时抽采卸压瓦斯,要实现全风压通风,其位置、支护形式等要依据围岩特性、彩动影响等因素进行设计。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巷道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不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三)监控系统有效
作为搞机电的,我们要从检查维护的角度尽快完善监控系统,确保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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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目前,我矿正处技改期间,暂时还未形成双回路电源,我们要尽快完善双回路电源供电;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
⑵主机有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min内投入工作;⑶矿调度室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⑷瓦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在井下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调校,确保显示和断电误差在规定范围内。⑸每间隔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瓦斯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⑹及时分析监控系统和瓦斯涌出的异常情况,建立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情况出现的时候,要迅速反应,采取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地控制。 (四)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要求,落实井下探放水工作。
⑴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预测预报、有凝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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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建立完善防突管理制度,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和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矿井,要重新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⑷在井下开采过程中,必须首先进行区域性探水,摸清井下存在的积水区域和积水情况,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下对照图中。⑸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⑹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邦、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时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⑺探放老空水前,要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有害气体涌出的,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⑻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⑼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应严格执行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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