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0-06-18 19:42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文件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人社发〔2012〕5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有关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0号)精神,现将我市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申报、审核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的原则和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

— 1 —

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申报、审核、上报等工作。

(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市、县(区)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数在总量上实行严格控制,在范围上保持大体平衡。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各部门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

— 2 —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编制或有机构编制无人员的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或增挂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牌子的事业单位;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或超编的事业单位等。

二、申报审核程序

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参照管理申报审核条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报县(区)党委、县(区)政府研究前,就拟上报的《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申报材料第4、5项及审核情况,按照职责分工,以书面形式事先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待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后再正式申报。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工作中要会同当地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对申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集中审核。

市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区)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县级党委、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申报参照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 3 —

1、市直各主管机关(市各直属单位)、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参照管理的请示及《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淮安市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呈报材料封面》(附件2)

3、《淮安市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呈报材料目录》(附件3)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证明材料;

5、设立机构和确定编制性质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复印件;

6、《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 (附件4); 7、《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附件5); 8、其他相关材料。 (二)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打印(复印),4-8项材料需加盖呈报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章,其中:《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还需加盖县(区)党委、县(区)政府公章。

2、《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不装订);其它材料按2-8项的顺序分单位装订成册。

3、以上材料一式4份,附件1和附件5需报送电子版。

— 4 —

四、其他事项

(一)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在出现法律、法规变更或机构职能调整、名称变更、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要按原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

(二)各县(区)、各部门要对2006年以来申报参照管理单位情况进行梳理,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尚未审批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核上报材料。

(三)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分批分步骤实施。市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3月20日前,县(区)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书面沟通材料4月20日前,按职责分工,分别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各地、各部门在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

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 8392036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处 83605312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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