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
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石柱府发[2012]106号 【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5 【实施日期】201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石柱府发〔2012〕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渝府发〔2007〕91号)要求,我县于2008月7月9日至2011年12月31日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明确的太保祠古井等847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予以公布。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和 1 / 2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贯彻
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全县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石柱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序号 1 名 称 年 代 类 型 地 址 保护级别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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