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 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2)

2020-06-18 20:07

信托与租赁

由其对外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这一“转让”由于在形式上符合普通法的要求,所以普通法承认了受托人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一些见利忘义的受托人却把为受益人持有及管理财产的目的抛诸脑后,受“托”而不守“信”,因为他们知道,“为受益人持有及管理财产”是他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根据普通法,合同不能强制执行,无论委托人还是受益人都拿他无可奈何。于是,以“正义、良心和公平”标榜的衡平法出面干涉。不过,这时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早已由普通法确认归属受托人所有,“衡平法当然不能违背议会的制定法,同时,凡是普通法承认的权益,衡平法也予以承认”。无奈之下,衡平法只有在承认受托人“普通法上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提供救济,赋予了受益人“衡平法上所有权”,要求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并不是对立的,现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上图中标示为灰色的国家采用的就是混合法系。判例法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也具有参考价值,而像美国这样的海洋法系国家也开始积极编写法典配合,而并非单依靠案例来发展法律。这种趋势在世界各国都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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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下)”,《法学评论》,1996,第5期:74-77

[2]许凌艳,“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比较”,《前沿》,1999,08期

[3]冉昊,“‘相对’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英美法系视角与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的解构”,《环球法律评论》,2004,26(4):451-459

[4]饶艾,“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04期:61-64

[5]赵化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8(6):77-79

[6]张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求实》,2012,第A02期: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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