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资本弱化。因为资本弱化避税主要是由于母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不同,以及母公司采取债务投资时所减少的“税收挡板”利益和采取股权投资时获得的“股权增加”利益的比较,国际资本弱化避税产生于税收利益在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分配差异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选择。单独从被投资企业来看,资本弱化避税的基本原理是债务资本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和红利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而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但笔者认为只从被投资企业来看,由于其收到的利息和股息或红利所交纳的税款并不相同,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只有把投资方企业和被投资方企业作为一个关联整体对待,站在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来分析资本弱化效应,才能得出比较正确和清晰的解释。从而得出企业纳税筹划比较正确的结论。
加强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改善本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财会月刊》第2008年第7期,广东商学院)中卢剑灵教授提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完善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一般反避税的兜底条款,这些规定使企业常规避税方法的应用空间减少,并使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压力在加大,如反避税条款涉及的不预知性,避税非零成本的出现等。企业应积极运用“预约定价制的风险成本。预约定价制的实现是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标准而实施的事前判定,对节约成本具有重要意义。认真做好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企业能否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的,可仅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计5个百分点。
“税务筹划误区辨析”(中国税网)中顾跃南提到,据宋洪祥等人在《中国税务报》(2002/12/03)上披露:某本关于税务筹划的书中写道:“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方法 ,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上例所述的纳税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打擦边球”之类。例如,《 企业 分分合合,“两免三减半”到手》(《中国税务报》2003/01/21)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务筹划案例。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纳税筹划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历史并不长,出现某些缺陷或问题也在所难免。这些问题,有的属于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有的属于方
法上的不足。这些问题不解决,税务筹划就会陷入误区。因此,有必要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纳税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
总之,不管是从纳税筹划的历史发展速度还是从其研究的方向看,纳税筹划已成为企业实现最佳纳税,涉税零风险,节流型理财等必不可少的一步。它在市场经济中有着旺盛的生命力。随着我国法制逐渐健全,税法不断完善,这种生命力也在日益强大。相信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成为一个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也将成为大中小企业在财务决策中的习惯性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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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剑锋,董再平,“资本弱化避税原理探析”《财会月刊》,广西财经学院,广东白云学院,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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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文献翻译
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途径
纳税筹划是在严格执行税法前提下,尽量减少缴税,习惯称其为节税。企业要正确地进行节税,需要通过以下的主要途径。
一、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税前列支,而股息支出则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适度向银行借款和企业间的相互融资,要比企业直接向社会筹资优惠。
二、选择合理的交易对象。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供货对象,企业所负担的税负则不相同。例如,当供货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企业购进货物后,可按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含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比前者要多。如开专用发票也可抵扣一部分。
三、“避重就轻”转换纳税义务。企业将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是指在同一经济行为中,有多种税收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避开“高税点”,选择“低税点”,可减轻纳税义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的节税筹划。从税收角度来看,兼营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增值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增值税率为13%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二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该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经营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
四、合理列支各项费用。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国家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如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尽可能地提足提全。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损失,如坏账损失等,企业应充分预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按上限提足准备金。这既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又能收到节税的效果。
五、降低应纳税额。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25050元(100200×25%)。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务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
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100200-200),应纳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务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066元(33066-27000)。
六、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如某企业是一个年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左右的生产企业,企业每年购进的材料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大致在70万元左右。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有条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应纳增值税3.4万元(90×17%-70×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应纳增值税5.4万元(90×6%)>3.4万元。因此,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多纳增值税2万元,但其进项税额11.9万元(70×17%),虽然不能抵扣却可以计入成本,从而增加成本11.9万元,所得税减少2.975万元(11.9×25%),大于多纳的增值税2万元。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七、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此外,对用于支持农业以及教科卫事业发展的投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经营者应参照政策规定,综合比较投资环境、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因素,决定投资区域、投资方向以及投资项目,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少企业税负。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运用上述方法进行节税,一方面,要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统筹规划,综合考虑,不能顾此失彼;另一方面,要经常学习,了解国家税制改革动向及优惠政策措施的修订和调整,准确把握税收法规政策界限,深入研究税法的相关规定,防止因节税而引发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