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不予办理退药。 (1) 药品未交给取药人;
(2) 注射剂在本院区皮试或首次注射时出现不良反应的剩余药品(不包括已使用的药品);
(3) 因我方责任引起的退药请求。 门急诊患者退药
1 、未取药的,由主诊医师或同科医师开具退药单,门诊部签署意见, 药房人员签字确认,收费处办理退费。
2 、己取药的,由药房检验、收回药品,主诊医师或同科医师开具退药单,门诊部签署意见,药房人员签字确认,收费处办理退费。 3 、对于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药房组长或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对退回的药品进行检验,检查药品与退药申请是否相符;批号是否与同期发出药品相符;包装是否污损;标签是否完整;外观质量有无变异;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到片、支等最小包装)等。
4 、《退药单》必须有药房组长或值班人员(夜班)的签名方可有效。夜班如遇退药的,请患者在正常上班时间来办理。 二、住院患者退药
1、住院患者退药,护士录入电脑,经药房验收药品、确认后,可办理
退药。
2、没有包装的口服药品发到病区后不得退药;
3、输液剂瓶签己写有患者床号、姓名或其他外观污损情况的,以及特殊保存的药品(如需冷藏、冷冻的药品), 原则上不再收回药房。 4、退药期限为7天,超过7天的,请病区护长注明原因、签名,经药剂科主任同意后办理。
5、严禁冒名退药,不得以某患者的名义退其他患者的药。药剂科将抽查所退药品与原医嘱是否相符;
6、没有药品明细的退药清单或所退药品与原医嘱不符的,药房不得受理。
7、退药时药房人员做好退药记录,并让其退药人(病人或护士)签字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