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财政改革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合理分配、有效使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包括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按照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与复垦、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县分成部分; (三)耕地开垦保证金或土地开垦费;
(四)国家级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
(五)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筹集、提取的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包括:
(一)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原则。必须达到投入与效益、使用与管理的协调统一,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科学地管理使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支持和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 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原则。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保证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分开运行,资金一般不交叉安排。
(三)激励约束、效率优先原则。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与各县区上年度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工作落实等方面的情况直接挂钩,提高各级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设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五)预算约束、集中支付原则。严格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资金申请和拨款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减少资金拨付环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投资计划安排、预决算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参与项目的论证、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审查、项目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项目资金申拨及内部资金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本级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资金来源情况,拟订下一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投资计划,并据此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立项的原则:
(一)具有项目确立的规范性。立项应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对项目立项的评审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应邀请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示范性。立项项目应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能够体现较好的典型示范作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效益性。项目立项应坚持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集中连片,综合治理,依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规模,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为目标,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项目申报的可靠性。项目申报要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土地后备资源情况相结合,并已纳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严格控制数量、把握质量,确保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项目确立实行申报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规划,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筛选,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具体程序为:
(一)县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确定,下达立项批复;
(二)市级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确定本级项目的基础上,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申报;经对项目进行踏勘、评审,同意确定为市级项目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批复;
(三)部、省级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申报要求、时限,
从市级项目库中择优向部、省推荐。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复下达后,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书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国家级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和不可预见费。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项目完成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 业主管理费, 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
管理性支出,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以及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工程监理费和其它费用。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六)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七)设备购置费,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严禁用于购建项目配套设备外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各项费用的核定: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制;设备购置费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及市场价格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2%、3%比例核定。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要求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投资计划,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项目预算报告书进行审定,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报告结果审定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