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020-07-01 09:51

行政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二)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深圳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验合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200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2.《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 3.《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2009);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1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1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1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

1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2); 2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2);

21.《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0242—2002)。22.《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6-2008)

五、申请资料

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一)基本资料:

1.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表》、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2.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共享的关联证照,只需填写证照编号);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共享的关联证照,只需填写证照编号); 4.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以下5类项目需提交: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二)设计过程资料:

1. 项目所在地建筑效果图和施工图纸一套,包括建筑、结构、景观、暖通、电气、给排水等各专业竣工图纸(含电子文件);

2.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空调冷负荷计算书、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书、空调水系统输送能效比计算书、主要功能房间照度及功率密度计算书、热岛分析计算报告、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分析计算报告、建筑外围护结构防结露报告、太阳能热水计算书及相应计算模型;

3. 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报告》、《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

(三)施工过程资料:

1.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表》、《建筑节能工程分项质量验收表》; 2. 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 绿色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包含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装饰装修方案、水系统规划和非传统水源利用施工方案、屋顶和垂直绿化方案及苗木表、室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施工方案、高性能建材使用说明文件及比例计算书、装饰性构件造价预算表等文件;

4. 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应包括屋面、凸窗、外墙、隔音楼板、水处理等部位的节能隐蔽工程照片、视频(电子件)和隐蔽记录,应标注施工时间、部位以及节能材料、设备的材质、参数、规格;

5. 节能材料和设备、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应包含保温隔热材料、节能电梯、节能灯具、节水器具、水处理设备、暖通设备、可再生能源设备等)。

(四)检测类资料: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以下均可提供复印件):

1. 屋面、架空楼板、墙体、幕墙、暖通空调、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分项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屋面、架空楼板和墙体等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单位工程使用面积在5000㎡以下时各抽检不少于3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时各抽检不少于6组(不区分施工部位);

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

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暖通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单位工程同厂家同材质材料不少于1组;

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检测组数:同材料同实体构造检测1组; 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单位工程同厂家同材质材料不少于1组。

2. 入户门、幕墙和外窗的传热系数,幕墙和外窗的气密性(幕墙仅当面积大于3000m2或大于50%外墙面积时需要检测,同厂家、同品种抽检不少于1组);

3. 玻璃(包括外门窗、天窗和幕墙)的反射比、可见光透射比、中空露点和遮阳系数,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和反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4. 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同厂家、同品牌、同批号、同颜色、同材质、面积不大于5000㎡为一批,每批抽1组);

5. 凸窗顶板、外墙架空楼板节能构造现场钻芯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隔热做法至少取1个芯样,无保温隔热做法者无需检测);

6. 低压配电电缆电线进场复验(同厂家各规格总数抽检10%,不得少于2种规格)、低压配电电源质量(全数检测)、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7.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应提交以下检测报告:风机盘管、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的进场复验(同厂家、同规格抽检2%,不得少于2台);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不得少于1个系统);风管系统的总风量和风压(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不得少于1个系统);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检10%,不得少于1台);空调系统冷冻水(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空调水系统输送能效比

8. 非传统水源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9. 噪声检测。居住建筑检测内容:卧室、起居室关窗状态下昼夜噪声检测,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沿街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公共建筑检测内容:室内背景噪声,宾馆类建筑还需检测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

10. 室内环境检测,检测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浓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或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按项目报建的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5日前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 居住建筑需提供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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