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2)

2020-07-01 09:53

道路宽度 后退距离 24米 8 6 5 3 12 10 中、小城市10,大城市8 中、小城市10,大城市8 米 15 15 15 15 40米以上 30米以上~40米 20米以上~30米 20米及以下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时,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建筑物和城市道路的交通需要、建筑物体量等因素。

3.2.3.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寸蓬、踏步等凸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

3.2.3.3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3.2.3.4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TRANBBS设计所确定的后退距离控制,并不得小于8米。

3.2.3.5颊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三-5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逄起),并应同时符合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2.3.6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3.2.3.7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2确定。

3.2.4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后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三-6规定的距离控制。

表三-6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舅道中心线最小距离

铁路等级 铁路干线 铁路支线

3.2.5 沿城市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沿河一侧边线的距离按诚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20 15 意细规划确定,应综合考虑河道景观整体协调、河岸与建筑的的安全等因素。现有驳岸或驳岸同步实施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驳岸延后实施的,最小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3.3 建筑的高度控制

3.3.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且应符合3.2.3.1条的规定。

除前款外,还须同时满足附录四的规定。

商业中心区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3.3.1.2 建筑物临两条以下道路的,按主要朝向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建筑所临道路的另一侧为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高度时,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1/2宽度连同道路红线宽度一并计算,但风景旅游区的河道除外。

3.3.1.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TRANBBS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4 建设基地的绿地

3.4.1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3.4.1.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3.4.1.2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3.4.1.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3.4.1.4 属于旧城改造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3.4.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3.4.2.1 组团不于小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 1.5平方米/人,旧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 3.4.2.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 3.4.3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

3.4.3.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4.3.2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4.3.3 红线宽度在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4.3.4 红线宽度24 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5 建设基地出入口

3.5.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5.2 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疲乏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距桥阴沉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5.3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3.6 各类建筑配置停车位指标

3.6.1 居住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见表三 8。 表三 8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 一类居住区 二类居住区 小汽车 1辆/户 0.3辆/户 自行车 2辆/户 2辆/户 摩托车 0.5辆/户 1辆/户 3.6.2 公共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见表三 9。 表三-9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小汽车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30-50 25-40 50-60 25-30 自行车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 500 500 300 使用性质 行政办公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 文化娱乐 医院 注:地面停车车位不得小于总停车位的20%。

3.6.3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 给水

4.1.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单位自备水源。非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分质供水。

4.1.2 城市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城郊小城镇应考虑有纳入城网的可能。 4.1.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图示。 4.1.4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一百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二百米、陆域二百米、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流速平缓,有倒流、潮汐或河流断面狭窄、河道两端建闸的河流,其下游水域可相应扩大到一千米。有关地区还应考虑潮水顶托或上下游水流方向互换等情况。准保护区范围,以污染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的要求划定。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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