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司[2017]12号
荣成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守信,惩戒失信,打造“诚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守信便利、失信受制”环境,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遵纪守法、按职履责、公平公正,树立便民、为民的理念,树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良好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和和荣成市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用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荣成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荣成市自然人征信管理办法》、《荣成市社会法人征信管理办法》、《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荣成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荣成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荣成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规定,将司法鉴定人员守信、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分类、整理、汇总,录入市
1
社会征信体系,及时上报市信用办,通过信用评价、信用使用、信用惩戒,促进遵纪守法、按职履责、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能。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活动的开展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局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查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单位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对象为司法鉴定人员。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章 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第六条 守信行为是指司法鉴定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诚实守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重点职业人群的职业法规,不泄密、不传谣、不信谣、不传小道消息的行为;
(二)履职尽责,清正廉洁,认真做人、踏实做事的行为; (三)积极主动及时完成职责赋予的任务,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敢于担当的行为;
(四)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注意言行,维护司法鉴定人员良好形象的行为;
(五)在社会交往中,守规则,守信用,诚实履约,尊重领导团结帮助同志的行为;
(六)爱护公共财产,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扶危济困,经常参加公益活动的行为;
(七)保护国家和个人财物避免损失有功,或者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为;
2
(八)受到县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得“四德工程”建设方面荣誉称号的行为;
(九)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
(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的行为; (十一)热情为群众办理司法鉴定业务,做好事,办实事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七条 失信行为是司法鉴定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包括社会管理领域和岗位管理方面的失信行为。
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是指《荣成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中确定的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
司法鉴定人员失信行为还包括由于其职业特点,在从事业务、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导致的失信行为,主要有: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 (十三)、传播政治谣言、散布不良言论的,造成影响的行为; (十四)、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失信行为。
3
司法鉴定机构失信行为还包括由于其职业特点,在从事业务、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导致的失信行为,主要有: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管理的启动与信息采集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员在一项工作结束时,由当事人填写《荣成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员信用监督卡》,并于每月25日前交局信用建设办公室汇总,由局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分析、研判、分类,特殊情况和需及时更新的随时报,对提报信息不按时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行为,提出批评,如有三次,对本单位负责人记失信行为。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员在受理一项工作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诚信承诺书》,《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失信提示书》,《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信用监督卡》,提倡建议当事人查询工作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员守信和失信信息由宣教科负责提供;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汇总与应用
第十一条 建立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档案,形成全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市信用平台互联互通,专人负责,以便提供及时有效最新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荣成市司法局信用管理办公室接收《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信
4
用监督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十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根据守信和失信的性质、特点、及职业的特殊性进行分类,分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掌握的守信、失信行为和符合市里文件规定的守信、失信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核对、确定司法鉴定人员个人信用加、扣分分值;
(二)符合市里文件规定的守信、失信信息根据市征信办的标准录入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向市征信管理办公室报送守信、失信证明材料,由市征信办处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掌握的守信、失信行为,计入司法行政征信系统;
(三)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提报情况,于提报当日告知当事人。 (四)应当告知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刑事类案件的信息录入工作由案件的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局信用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信用等级及信息评分
根据司法鉴定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的实际,参照我市征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千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实行实时动态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默认基本分10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信用信息分值增减,形成个人信用最终分值。具体评价标准依据荣成市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规定中自然人的有关要求和司法鉴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