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的原则是:自由转让。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有两种:
一种是转让场所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为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另一种是主体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三,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四,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低押权的标的。
2.《民法通则》关于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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