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为了加强总公司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强化安全、高效的管理手段,提高节约、环保意识,抑制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杜绝浪费和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总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监督、解释、修改,适用于总公司各单位所有公务用车。
三、车辆分类
一类车:根据实情况确定 二类车:购置价15-20万元 三类车:购置价10-15万元 四类车:购置价5-10万元 四、配车标准 一类车:各公司总经理
二类车:总公司副总经理、各类总监 三类车:项目经理
四类车: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五、交通补贴标准
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用车时间 月补帖里程
项目副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10个月 4000 8个月 3000 各公司总经理 各类总监 12个月 3500 12个月 按实际里程 1
六、费用核算方法
1、公务用车固定费用的计算时间按照所在职位、岗位的最多用车时间计算,自购车费用按照配车标准计算,公司配车费用按照实配车型计算(折旧年限为8年,按月计算,保险费根据实际标准按月计算,燃料费、维修保养费、轮胎费,按照定额里程计算)。
2、项目公务用车实行年交通费补贴,可变费用超支不补,节余转归已,个人车折旧给个人。
3、凡属单位配车人员车辆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 4、各公司及各项目部配车人员不再发生公务用车费用。 5、凡需公务用车的部门需由所在单位车管部门统一安排,所发生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七、有关事项
1、凡享受交通费补贴人员,使用单位车辆的,自车辆配给使用人后,5年内不得进行更换,如需更换新车,原车按剩余折旧和残值作价给使用人或自配给之日起使用人按作价分期付款给单位,凡分期付款购买单位车辆的使用人,按使用个人车辆计算补贴交通费,分期付款年限最多不超三年。如自己购买新车,单位可垫付40-60%购车款,分年度在交通费用中扣回,三年内扣完。
2、凡使用公司车辆年满三年的,如岗位发生变动,所配车辆可交回公司,交回车辆达不到车辆完好率的差额由原使用人自行承担。
3、车辆在规定使用年限内进行大修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由个人原因提前大修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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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车辆使用规定
1、配车人员在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向总公司车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中发生的费用10000元以下由当事人先期垫付,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返还给本人,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2、总公司所配车辆,由总公司车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核算由总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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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所需费用(三年10万KM)
车型 费用内容 单位(数量) 保养 刹车片 火花塞 减震器 捷达 (1.6L) 轮胎 油料 工资 年审 20次 2副 4个 4个 4个 10万公里 30个月 3年 单价 260.00/次 80.00/副 20.00/个 180.00/个 300.00/个 合计(元) 备注 5,200.00 160.00 80.00 720.00 1,200.00 56.52/百公里 56,520.00 1200.00/月 300.00/年 36,000.00 900.00 通行费 总计
3年 3年 800.00/年 2,400.00 103,180.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