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什么费用?
答: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9、对路产损坏可以当场处理的条件是什么?
答: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0、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该怎样处理? 答: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1、什么是公路超限运输?
答: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依据:《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 12、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据:《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13、车辆超限检测可以采取流动稽查的方式吗?设立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应当经哪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可以,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固定检测站点,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设立固定公路超限检测
站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4、超限与超载的区别是什么?
答:(一)超载和超限的法律依据不同;(二)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三)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四)超载和超限执法主体不同;(五)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 15、车辆超限运输通过什么来认定?
答:按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检测来认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理的依据。 依据《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6、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哪些内容? 答: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批准机关和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超限检测程序和处理标准。
依据:《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7、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对未超限车辆和超限车辆分别作出处理?
答:(一)对符合规定未超限,或者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二)对超限且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必须责令停止行驶,并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卸载或转运,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其中,对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在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依据:《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 18、对卸载货物如何进行进行处置?
答: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与当事人就卸载货物的保管签订协议。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规定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 依据:《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9、有哪些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答:(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二)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三)超限运输车辆采取短途驳载、绕行或其他方式逃避检测的;(四)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依据:《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0、全国集中治超期间,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
21、收取超限运输赔偿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1、超限车辆检测,次,20元,不超限不收费。2、超过限高、长、宽规定值以上,月/辆,20元,其中一项。3、超过车货总质量规定值以上,T/km,0.5元,指超过部分的吨位数。4、超过车辆轴载质量规定值以上,T/km,0.8元,指超过部分的吨位数。5、不可解体的大件超限车辆,双方协商收费。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00号
22、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赔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答:km(已行驶里程)×T(超限吨位)×0.5元或0.8元=应收金额。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00号)
23、在治超工作中认定“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的标准是?
答:适用于“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为: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和新鲜的肉、蛋、奶等。
依据:《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
2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五个不准”的规定是什么? 答: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
25、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十条禁令”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是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二是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三是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四是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五是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六是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七是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八是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九是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十是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依据:《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1号)
26、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凡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及时告知哪个管理机构?
答:应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协同处理或者移交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依据:《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7、公路上打场晒粮,其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哪个部门?
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主,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依据:《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