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 doc

2020-07-2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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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教育公平,根据《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学校。

第三条 我省“四零承诺”(零择校、零择班、零择位、零指定)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四零承诺”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四零承诺”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中小学校“四零承诺”落实情况。

(二)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四零承诺”有关规定。

(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四零承诺”的管理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四零承诺”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学校是“四零承诺”的实施主体,要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完善已有制度规范,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本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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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我省小学招收对象为年满6周岁(截至8月31日)的适龄儿童。不得安排和接收未满6周岁法定年限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学生。

第五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小学和采取划片方式入学的初中科学划定片区范围。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衡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保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将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招生规定的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要通过县(区)教育门户网站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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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证件,要确保所有信息一次性告知。各小学招生告示要张贴在校园周边和校门附近家长能够看到的醒目之处。要按时向入学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第八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位紧张的小学进行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信息采集,具体采集时间由学校确定。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暂不备案登记。对疑似“假户口”、“假产权”的要认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采取登记(划片)入学方式招生的,要科学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实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采取对口升学方式招生的,对口小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升入对口初中,不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相应初中就读。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第十条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依据本人及儿童、少年的居住证等,咨询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就读学校后,到接收学校提出就学申请;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到相应学校提出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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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随迁人员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未在我省参加中考的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户口和本人身份证,流出地教育部门出具的本人中考成绩证明、录取证明或转学证明,流入地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父母就业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出具的居住证),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类对等”原则安排就读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二条 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入学所需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现象,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能提供户口证明,又再要求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动产证明,又再要求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缴费票据”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家长提供。

第十三条 对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大校额”学校及热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严格核查复查学生入学条件。一经发现有疑似“择校”学生,要按照招生环节,倒查责任人,一经查实存在违反招生规定的,依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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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严肃处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属地派出所、房管部门进行随机比对抽查。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对无法到学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要实行一人一案,送教上门。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派位比例要逐年增加。不得劝退派位招收的学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学科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第十六条 对于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的民办学校及“热点”公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汇总学校报名数据,进行汇总核对后形成数据库;区县教育局公布各学校派位比例和报名数据;电脑派位过程要邀请学生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电脑派位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存档。派位结束后立即公布派位结果并发放派位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采取面谈方式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面谈结束后当日,要将面谈内容报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谈过程全程接受媒体、纪检部门、家长监督。面谈当日各市、县派驻巡视员全程监督面谈过程,发现面谈涉及数学(奥数)、英语、语文等学科知识性内容要坚决禁止,严禁利用考试成绩进行“掐尖”招生、或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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