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习题

2020-07-27 11:40

案例1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2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请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案例3国内A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香港B进口公司。信用证内容中关于货物的包装条款与销售合约有不同之处。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而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与合约不同的是,在信用证中没有要求在包装货物时外套麻袋。A公司为保证安全收汇,在包装货物时,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即没有外套麻袋。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货物未套麻袋而拒绝付款,A公司则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应以\单据不符\拒付货款。(1)B公司的做法合适吗,为什么(2)开证行会如何做?(3)A公司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案例4某日,我议付行收到国内受益人交来的全套单据,审单员审单后认为全套单据已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于是毫不犹豫地对客户付了款。但当此单据寄对方开证行索偿时,却遭到了拒付。开证行认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中含有一张海运提单,该海运提单上原先与货物描述一起打上的“洁净已装船”批注中的“洁净”字样被删除,这样就不符合信用证提供“已装船洁净提单”的要求。由此推定提单是不洁净的。根据《UCP600》相关规定,银行不能接受此类不洁净提单。我方收到开证行拒付电后即刻回复道:根据《UCP600》规定:所谓的洁净提单是指对货物包装及外表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既然我方提供的提单无此描述,就应认为提单是洁净的,故你方的拒付是不成立的。问:(1)上述“洁净”字样的删除是否构成不符点?为什么?(2)试分析开证行的拒付做法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案例5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6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

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倒闭可以构成开证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为什么?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么开证行在付款后,很难从已倒闭的开证申请人那里得到全额付款,对银行而言,可以采取哪些做法来减少开证业务产生的信贷损失?

案例7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8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通过通知行转递给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办理货物装运,我方联系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买方回复同意修改,并催促我进出口公司尽快装运货物。请问:(1)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修改信用证方式是怎样的?

案例9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平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其中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方式发出。”辽宁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 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也无法要回,损失十分惨重。请问:该案例中出口方应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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